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3〕02号

发布时间: 2023-01-10 字体:[]

  云南瑞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Q7HNQ5P

  法定代表人:陈宏达

  身份证号:42088119950909XXXX

  地址:石屏县大桥乡牛达村委会二十四公里道班

  2022年10月1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石屏县牛达国有林场移交环境问题线索后,2022年10月1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大桥乡牛达村委会二十四公里道班对云南瑞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3日,你公司厂长龚文红驾驶蓝色两缸农用车将你公司生产废水及淤积物擅自倾倒于大桥乡双箐沟,倾倒量约2立方米,其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宏达、龚文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2〕15号),于2022年12月23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收款单位:石屏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石屏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