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3〕03号

发布时间: 2023-01-10 字体:[]

  石屏县腾龙砂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KDFFP8B

  法定代表人:王锦贵

  身份证号:53012319530402XXXX

  地址:石屏县龙武镇育英村

  2022年10月2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龙武镇育英村对石屏县腾龙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洗砂项目位于龙武镇育英村委会,项目总投资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该建设项目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动工,现场检查时破碎机、震动给料机、震动筛、螺旋槽、制砂机、输送带及操作室已建设完成并进行生产调试。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锦贵、吴瑞、柏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关于同意石屏县腾龙砂石料场建设项目环保临时备案的意见》复印件1份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2〕16号),于2022年12月20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应报批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0.92万元-4.6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0,792.00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收款单位:石屏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石屏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