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石环罚字〔2023〕05号

发布时间: 2023-10-07 字体:[]

 

石屏县他克莫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5MA6Q3FAQ53

  经营者:邹红昌

  地址:石屏县牛街镇甲乙己村委会他克莫村

  2023年6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牛街镇甲乙己村委会他克莫村对石屏县他克莫农场(以下简称“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养鸭场废水经后山沟渠进入1、2号废水收集池,收集池四周采用水泥和石头支砌围挡,径流区未做到雨污分流,底部未进行防渗处理措施,存在废水收集池内养殖废水外溢、池子底部渗漏污染右边河道的环境风险。未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8张;6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邹红昌、丁勇、张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丁勇、张立授权委托书各1份;销售单复印件1份等为证。

  你农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农场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3〕02号),于2023年8月31日送达你农场,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你农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