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105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文号
石政办发〔2022〕82号
发布日期
2022-10-27
信息名称
解读《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为以下人员:

  一类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

  二类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工会部门认定的深度困难职工;

  四类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工会部门认定的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认定

  四类困难人员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在石屏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二)在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三、分类救助

  (一)根据人员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在认定地参保的,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待遇;未在认定地参保的,依照申请在认定地予以救助。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不受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限制,做到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一人、标识一人、参保一人。新增医疗救助对象标识时为参保状态的,标识时即享受待遇;未参保状态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二)一、二类人员和三类人员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享受资助参保待遇、住院救助和门诊特慢病、门诊急诊抢救、日间手术、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救助待遇。其他人员只享受住院救助和门诊特慢病、门诊急诊抢救、日间手术、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救助待遇。

  四、困难群众城乡居民资助参保工作

  (一)全额资助

  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定额资助

  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资助参保。

  残联部门确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资助参保。

  (三)保持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稳定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只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不享受住院救助和门诊特慢病、门诊急诊抢救、日间手术、谈判药品门诊保障待遇。待有关职责部门确定为上述四种救助对象后,按人群类别享受有关救助待遇。

  五、先保险后救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三类人员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六、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七、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2022年为2300元,2023年为2500元,四类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2022年为5800元,2023年为64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八、医疗救助支付比例

  一类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

  九、医疗救助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

  十、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规模和使用情况,对本方案规定的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医疗救助的,由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审核认定后,可以给予救助 。

  倾斜救助标准。在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符合转诊转院的,当年发生的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红河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2年为11800元)城乡医疗救助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年内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重特大疾病不超过3万元)的原则确定。

  十一、经办服务工作

  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保三重制度全省“一站式”结算、“一窗口”办理。经县市级首诊转诊的一、二类人员在红河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在实现医疗救助联网结算的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