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44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文号
石政办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
2021-10-28
信息名称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规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石屏。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县级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达60%以上。2021年,至少建成1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体系基本健全,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普惠服务为主,多层次、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形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90%以上。

  到2035年,构建起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和标准规范体系以及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覆盖城乡、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以家庭照护为主的支持指导体系

  1. 保障婴幼儿照护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依法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指导。建立健全由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强化家庭照护支持,成立石屏县3岁以下儿童早期发展研究与指导分中心,积极建设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提升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水平。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计生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母婴配套设施建设,在大型商场、交通枢纽、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提供育婴照料等服务。(县住建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总工会、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4. 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认真抓好已纳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的建设工作。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快推进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打造一批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先行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国有企业、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解决群众需求。鼓励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鼓励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7. 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要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经营内容。登记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落实备案管理。及时督促托育机构登记后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与登记机关的工作联系协调,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告知理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9. 明确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 明确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卫生保健指导监督。公安、市场监管及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卫生健康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虐童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登记。(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3. 制定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分期分批建立一批公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真梳理本辖区社会力量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堵点和难点,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县财政局要对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达到县级示范标准的,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给予婴幼儿照护机构贷款融资政策倾斜;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应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按照教育、养老等类别用地同等政策支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培训计划。探索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途径,依托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深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使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人才有更好的职业规划、发展前景、提升空间,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县教育体育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 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县教育体育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重点民生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应明确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细化工作措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配套制度规定,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系列示范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