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46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文号
石政发〔2021〕64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信息名称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石屏县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县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土安全最重要的生态屏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等重要指示,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红河州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萌生所形成的森林,包括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加强天然林保护停止商业性采伐工作方案》划定的用材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

  第四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全面提升综合功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林草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具体实施。

  第六条 县林草局负责区划界定、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修复等工作,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责任,完善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县财政局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国有林场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要科学合理划定天然林保护责任区,把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权属为国有的,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国有的天然林(下同),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所有权为国有,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为集体的情况(下同),管护责任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第八条  县林草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天然林保护修复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由县林草局与国有林场签订天然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场再与管护人员(林场职工或护林员)签订管护责任书。

  权属为集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社区)签订天然林管护责任书,村委会(社区)再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天然林管护责任书。

  第九条  县林草局应当按照上级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补助资金管理、管护费用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区划管理

  第十条  县林草局要根据国家和省级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编制县级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明确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范围、目标、任务和举措,科学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把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为具体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将县内的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修复范围。

  (二)生态优先、确保重点,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天然林区划及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四)区划界定成果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在区划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基础上,将县内的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修复范围。起源为人工的散生竹类,经林权权利人同意后可纳入天然林管理。对于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区划为重点保护区。

  以下范围确定为重点保护区:

  (一)异龙湖流域范围内的林地。

  (二)红河、小河底河两岸面山的林地。

  (三)在建或已建成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周围的林地。

  (四)铁路、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林地。

  (五)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面山,集镇及村寨饮水工程水源区内的林地。

  (六)经县林草局审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林地。

  第十三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经批准公布的天然林区划界定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动态管理应当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确需调出的应当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

  片。同一地块,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天然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等,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调出,具体调出和补入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区划界定错误需要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林场每年12月底以前提出,县林草局组织调查核实后报省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区划界定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地方经济发展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纳入天然林停伐保护区划范围的林地,应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停伐或限伐协议。

  权属为国有的,停伐或限伐协议由县林草局与其签订。

  权属为集体的,停伐或限伐协议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

  区划界定结果由县林草局在天然林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林区进行公示。

  第四章  保护与修复

  第十六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的天然林,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和其他破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皆伐改造,规范天然林抚育采伐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合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采取封禁管理和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重点保护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抚育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采砂采石取土和工程项目建设占用天然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七条 县林草局要不断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建立由县、乡镇(林场)、村委会(社区、林区)组成的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体系,层层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多角度、高效运转、天地一体的天然林管护网络,实现天然林保护信息化、数字化。

  第十八条  县林草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要建立健全天然林防灭火监测预警机制,夯实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天然林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对天然林资源的危害。要加强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监测防控责任制,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进行全面有效治理,严防疫木流失和疫情扩散,确保天然林健康安全。

  第十九条 县林草局要将天然林保护与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结合起来,共同划定责任区和签订管护责任书,实行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工作并轨。

  国有林场要优化管理结构和层次,合理调配和充实林区管护人员,所有人员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区。在自有资金盈余的基础上,允许国有林场聘请一定数量的护林员,参与边远地区的护林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或国有林场等管护责任单位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要求,统一组织选聘护林员,并报县林草局备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脱贫户。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逐步增加护林员待遇,提高护林员管护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县林草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监测、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在管护重点地段设置保护标识,标明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林草局要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执法质量和效率,确保林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县公安局要严格执法,高度重视毁坏天然林地、违法采石采砂等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加大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破、违法必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偷砍盗伐、林下非法套种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林草局要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及其立地条件、林分类型、经营目标等,加快推进退化天然林生态修复,遏制天然林分继续退化。对退化天然林适当采取割灌除草、定株抚育、补植改造等人工促进措施开展生态修复,规范修复质量评价和档案管理,加快林分正向演替,逐步提高其生态功能。加强生态廊道建设,持续改善森林结构,鼓励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上植树造林,逐步恢复植被。

  第二十四条  强化天然林人工促进更新,适时开展天然中幼林和萌生次生林抚育工作,加大改造和补植力度,促进林下阔叶树生长,大力营造混交林、复层林,优化森林结构和树种组成,促进天然林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持续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模发展与分散培育结合、人工造林与补植改造结合的方式,结合国家储备林政策,加快推进天然林大径材和珍贵树种培育,努力增加森林后备资源储备。把发展珍贵树种、乡土树种作为恢复天然植被的重要方向,突出抓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片林建设,建设一批以培育大径材为目标的珍贵树种示范基地和国家储备林基地。在天然林适宜区域,选择有培养前途的珍贵树种,实施目标树经营,提高单株树木的品质和价值,培育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

  第二十六条  县林草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加大天然林保护区内林中空地的补植补造力度,对天然林保护区内不适宜耕种的陡坡地实施退耕还林,使之形成集中连片的森林,努力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覆盖率。

  第二十七条  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的人才技术优势,大力开展天然林演替规律、生态修复及抚育经营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对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广泛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技术理念,加快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

  第五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天然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天然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对国有天然林,县林草局应当督促国有林场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天然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营林区;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县林草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天然林经营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天然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因灾因害需要清理灾害木、以及抚育和更新采伐等除外。

  国有天然林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经县林草局依法审批后可以实施。灾害木清理后必须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以水源涵养生态林为主。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从严控制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采伐,因村集体或个人建房确需采伐的,经县林草局审批后,可以采取择伐的方式给予解决,但伐前必须对采伐木进行标注,布局要合理,伐后不得出现天窗。

  第三十条 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在除重点天然林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适度发展休闲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拓展“两山”转化通道,增加林农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开展林下资源利用的,应当符合《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相关技术规定。

  国有天然林需要开展抚育、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林草局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林草局要加强天然林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价,规范林分起源数据管理,建立完善全县天然林数据库,全面掌握天然林资源状况和消长变化,加快推进天然林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综合应用遥感监测、典型样地调查、长期定位观测等方法,监测评价天然林的面积分布、质量结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动态变化,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天然林资源档案,确保天然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补助制度,多渠道筹集天然林保护修复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州安排的有关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资金专项用于天然林停伐补助和保护修复。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按照管护费和补偿费分离的原则,分别用于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和林权权利人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依照《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级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县林草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和林场。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补助资金全额兑现到林权所有者。林权权利为个人的,补助资金必须兑现到个人,林权权利为集体的,经村民会议和“一事一议”决定后,优先分配给村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集体制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兑现到村集体的补助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林草局要合理分配管护费用,拨付到乡镇的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护林员报酬和专业扑火队支出。国有林场管护费的使用按照县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要加强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和绩效管理,认真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县林草局、县财政局要将绩效目标管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林草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国有林场场长天然林保护负责制,通过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

  第三十八条  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考核,建立完善天然林保护乡镇、林场全查和县级抽查机制。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通过舆论监督、信访举报和奖励等形式,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防控非法破坏天然林和各类灾害事件。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十九条  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建立天然林资

  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管理工作。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冲突的,执行上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