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拟稿)》修订听证会的情况

发布时间: 2022-09-13 字体:[]

  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石屏县召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拟稿)修订听证会。

  一、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2022年8月5日,石屏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暨召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听证会的通知》(〔2022〕—33号)、《石屏县司法局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拟稿)听证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产生方法、参会人员、异议和投诉渠道等事项。

  听证会代表共有36名,由以下人员组成:1.异龙镇2名社区干部和3名群众代表;2.坝心镇2名社区干部和3名群众代表;3.宝秀镇1名社区干部和2名群众代表;4.县人大代表2名;5.县政协委员2名;6.法学专家1名;7.律师1名;8.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异龙湖管理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林草局、县农科局、县公安局异龙湖派出所,异龙镇人民政府、坝心镇人民政府、宝秀镇人民政府各1名工作人员。

  二、听证会的举行情况

  2022年8月12日9时至12时,《条例》修订听证会在县司法局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人由县司法局局长陈松媛 、县司法局副局长张轰、异龙湖管理局副局长徐刚组成,并由陈松媛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监察人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察室主任李琦,云南省石屏县公证处主任全彩霞担任;决策发言人由异龙湖管理局党组书记普志华、异龙湖管理局行政管理科科长宋素芳担任;记录人由石屏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戴继永、普令芬担任。听证会代表共36名,实到代表34名,请假2名,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听证会召开要求。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就《条例》修订背景依据、修订过程、主要内容作说明;听证代表向决策发言人质询、提问并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和说明;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和表态发言;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监察人发表听证监察意见认为本次听证没有违法违规情形。最后,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建议和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作了现场发言,对《条例》的修订给予充分肯定,大家认为《条例》的修改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有效加强异龙湖保护管理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使保护管理异龙湖的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更好地保护异龙湖。除此之外,听证代表还提出建议和意见40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异龙湖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内容;

  (二)明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细化处罚方式、规范自由裁量;

  (三)加强废弃物、废水、废渣的收集、分类和科学处置;

  (四)明确并加强异龙湖管理局、河长办等机构工作职责;

  (五)条款中文字表述不规范,词义不准确;

  (六)完善罚则的科学性与实操性;

  (七)贯彻落实从严立法,防止立法放水;

  (八)个别法条上再优化、整合。

  四、代表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

  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县司法局于2022年8月12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以下意见:

  针对增加异龙湖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内容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并作出异龙湖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修改;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已包含在“三区”的禁止行为,不宜另行制定。

  针对明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细化处罚方式、规范自由裁量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并在第44条、45条作了相应的修改。

  针对加强废弃物、废水、废渣的收集、分类和科学处置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并完善《条例》第18条、19条、21条、22条、23条、40条等倡导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但是对代表提出的“对于农药袋应规定处理方式”等的建议,应在实施办法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不宜在《条例》中规定。

  针对明确并加强异龙湖管理局、河长办等机构工作职责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并完善《条例》第16条的异龙湖管理局职责;但河长办只是政府临时设立机构,职责由《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等规定,不宜在《条例》中规定。

  (五)针对条款中文字表述不规范,词义不准确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修订小组对《条例》条文再斟酌、修改和校对,力争文字表述更规范、更准确、符合法律文本的要求。

  (六)针对完善罚则的科学性与实操性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修订小组继续查找相关的上位法,完善《条例》第43条、44条、45条部分,使《条例》更具有科学性与实操性。

  (七)针对贯彻落实从严立法,防止立法放水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借鉴其他湖泊管理条例已从严修订,严防立法放水。

  (八)针对个别法条上再优化、整合的建议,修订小组采纳,并对《条例》第3条、4条、12条等做了相应的优化和调整。

 

  石屏县司法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