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购买”村民承包田擅自修自建房:违法!

文章来源:石屏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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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修建自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家住忠县的何某出于建房目的,“购买”村民杜某的承包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修建自建房,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近日,忠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土地费、梨树赔偿款1350元。

  案情简介

  何某与杜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1年10月,原告何某承包经营户为修建房屋,“购买”被告杜某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田,并向其支付1100元土地费及500元梨树赔偿款。随后,原告组织进场施工。后双方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何某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土地费及梨树赔偿款。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一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二条规定,原告与被告协商流转的案涉土地系基本农田,原告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建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但案涉流转土地行为未经报备或审批,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无效。二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责任。原被告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熟悉并知晓土地流转、农村建房的审批程序以及限制性条件,仍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并部分履行,双方对案涉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三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后果。土地费1100元系被告因土地流转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应返还原告1100元。关于梨树赔偿款500元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被告应退还原告梨树赔偿款250元。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农用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从事非农建设。在此,法官提示,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村民在修建自建房时,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禁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否则,轻则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重则将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