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屏县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听证结果的公告

文章来源:石屏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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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号)

  一、听证事项

  石屏县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2—6时在石屏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余永生、副局长卜忠、价格收费股股长罗琳三人组成,其中听证主持人由余永生担任;决策发言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后颖竹、价格成本监审股股长吴万顺二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黄瑞、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科员申乐、县纪工委王顺安三人担任。听证代表应到会27人,实到26人,请假1人,符合召开听证会的要求。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方案(草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到会的26位听证代表同意石屏县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草案)。

  (二)听证代表认为此次听证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云南省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政策依据,符合实际。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测算调查报告实事求是,分析透彻、全面具体,符合石屏县供水阶梯价格暨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实际。

  (三)听证代表认为,阶梯水价暨污水处理费调整,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我县供水阶梯价格的落实,增强居民节水意识。

  (四)建议经营单位加强阶梯水价调整和增强居民节水意识的宣传力度,做好调整后价格公示工作。

  (五)建议经营单位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进一步提高服务及供水质量,保证用水安全,做到一月一抄,数量准确。

  (六)建议充分考虑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制定出相应优惠政策,确保贫困人群的用水。

  (七) 1位听证代表认为,我县现在制定的水价与州内县(市)相比偏高,如开远、绿春、元阳都比我县低。

  (八) 1位听证代表认为,对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的处理费要结合实际,对有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和无配套企业的污水处理费,要有区别。

  四、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采纳建议经营单位加大阶梯水价调整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节水意识,做好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使消费者更一步了解阶梯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意义,提高节约用水,保持资源平衡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采纳建议经营单位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进一步提高服务及供水质量,保证用水安全,做到一月一抄,数量准确。符合阶梯水价改革的精神,有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管理,不发生价格欺诈。

  (三)采纳建议充分考虑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制定出相应优惠政策,确保贫困人群的用水。石政复[2009]6号、石发改价格[2009]6号5号文件中由居民社区证实的特困户、五保户户表月用水2立方以上的减免1立方。

  (四)不采纳个别听证代表提出的我县现在制定的水价与州内县(市)相比偏高,如开远、绿春、元阳都比我县低。因为开远、绿春、元阳县(市)还未开展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现执行的水价还是多年以前的价格。

  (五)不采纳个别听证代表提出的,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费要结合实际,对有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和不配套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费,要有区别和不同的收费标准。方案(草案)中调整的污水处理费,《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石政复[2009]6号)、《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石屏县供排水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09]5号)中“石屏县污水处理费标准(收费范围视同自来水公司收费范围)”,故我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污水收费不属石屏县污水处理厂的收费对象。

  特此公告。

  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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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石屏县供水阶梯价格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制定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将组织对石屏县供水阶梯价格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制定方案(草案)进行听证。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