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石屏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4/2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石屏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0日

  石屏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促进市场在农村供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巩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石屏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县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543件,其中千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36件,受益人口26.9258万人。集中供水率为95.29%,其中供水到户(自来水)人口26.8768万人,自来水普及率为95.13%,农村供水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千吨万人水厂的供水保证率95%以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其他集中式供水的供水保证率90%以上,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映。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对保障全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县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取率和水价总体偏低,部分供水工程甚至未收取水费。受益农户节水意识淡薄,缴费意识不强,再加上县、乡(镇)两级财政困难,无力进行补助,由此造成了已建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不足,运行维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效益不能有效发挥,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尚未建立的现状。

  制约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主要矛盾是管养不到位,根源在于运行管理经费缺乏。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有力的经济杠杆,制定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机制,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问题的根本举措。为此,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使用者付费。坚持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引导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付费”意识,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收水费,所有用水户都要缴水费。

  (二)合理收益。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取得合理收益。

  (三)公平负担。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多用多交、少用少交。对县城周边已纳入县自来水厂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水价政策。

  (四)财政补助。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县人民政府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补齐,兜住底线。

  三、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主要目标

  按照中央、省州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相关要求:2019年底前,县级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制度;2020年2月底前,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 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 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主要任务

  (一)摸底调查

  对已建成的全县543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规模调查统计,查清工程数量、分布和水价执行情况,逐件建立任务清单,作为制定水价的基础。

  (二)成本测算

  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根据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县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三)合理定价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供水单位、管水组织、受益村组、用水户代表、受益区人大代表等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管水组织和用水户协商,采取召开村民大会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或调整。集中连片的跨村委行政区划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各村委、村组管水组织和用水户采取召开村民大会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或调整。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四)规范程序

  纳入政府定价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水价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五、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水费收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水费收缴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完善水价配套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二)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政策制度,开展供水工程水价成本监审和水价制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财政补助资金及指导县水务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检查监督等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价确定或者调整有关工作。

  (三)落实供水单位的管理责任。按产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运营企业和村级组织等)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供水实际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加强工程运行管理。

  (四)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县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促进特殊地区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除特殊地区的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外),原则上不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等资金。

  (五)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确权工作,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六)强化监管与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管和督导。对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七)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