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石屏县2023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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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发〔2018〕10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1号)和《关于印发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人社发〔2023〕49号)文件精神,现将石屏县2023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云南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脱贫劳动力。

  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收入低于3200元/月,并在石屏县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连续失业3个月、6个月及一年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60%档次缴费额的1/2标准给予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60%档次缴费额的2/3标准给予补贴;

  具体参照下表(单位:元):

 

 

  三、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所需提交材料

  (一)所需共同提交材料:

  1.红河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灵活就业证明;

  3.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正反两面);

  5.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正反两面);

  6.《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2、3、5、6、7、9、15页);

  7.县税务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按人员类别需补充提交材料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首页及2023年低保金领取页);

  2.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脱贫劳动力:乡村振兴办出具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脱贫劳动力证明。

  五、补贴申报时间、地址

  申报时间:2023年8月21日—2023年9月22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地址: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就业大厅

  六、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补贴与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不得重复享受;

  2.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持有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下登记为法人、监事、理事、股东等职务)及在村组、社区任职、乡村医生等享受政府补贴人员不在补贴范围;

  3.本年度缴费总额高于16574.40元(第五档次)的人员,不在补贴范围。

  4.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不得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工伤保险;不得办理营业执照或在公司名下担任法人、监事、理事、股东等职务;不得同时享受失业补助金或失业保险金。若经石屏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核查发现,在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违背以上事项的,属于违规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行为,我中心将追回所涉资金,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0873-4853653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