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493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异龙湖管理局
文号
石湖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2-06-14
信息名称
异龙湖管理局关于印发异龙湖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马宝龙、仁寿村、坝心执法中队:

  现将《异龙湖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异龙湖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异龙湖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异龙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异龙湖湿地,是指经云南省重要湿地认定的湿地面积3622.68公顷,均为永久性淡水湖湿地,范围介于东经102°29'49.09"~102°37'40.28",北纬23°38'50.21"~23°42'12.13"之间。

  第三条  异龙湖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资源优势、地方特色和功能定位。

  第四条  异龙湖管理局资源保护管理科具体负责异龙湖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异龙湖管理局行政管理科、资源开发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异龙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自然风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损害和破坏异龙湖湿地的行为。

  第六条  异龙湖管理局资源保护管理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异龙湖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协同编制和实施湿地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湿地详细规划;

  (三)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湿地公园配套设施;

  (五)维护湿地公园公共秩序,制定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六)标定、设立湿地界桩、界碑;

  (七)设置湿地公园游客须知、示意图、指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服务监督电话;

  (八)配备、培训湿地公园导游、解说和技术人员等。

  第七条  异龙湖管理局资源保护管理科应当在异龙湖湿地内设置生态宣传教育设施,提供文明、健康、生态、环保的游览休闲等服务。

  第八条  异龙湖湿地根据实际划分为保育区、恢复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一)保育区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监测等活动;

  (二)恢复区只能开展培育、恢复异龙湖湿地的活动;

  (三)宣传教育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异龙湖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根据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异龙湖湿地可以实行区域修复、区域关闭制度,可以限制进园客流量。

  第十条  加强异龙湖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和繁衍环境。

  第十一条  禁止在异龙湖湿地内猎捕野生和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异龙湖管理局行政管理科批准,并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第十二条  异龙湖湿地内水体的水流、水源和水面,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依据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整修、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者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异龙湖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木、践踏花圃;

  (二)在未经允许的区域宿营、烧烤;

  (三)在未经允许的河段或者水域钓鱼、游泳、划船;

  (四)未经允许使用扩音设备;

  (五)洗涤、漂染物品,乱扔垃圾,带宠物入内;

  (六)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七)开(围)垦异龙湖湿地,改变异龙湖湿地用途;

  (八)取土、挖砂、采石;

  (九)倾倒固体废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水;

  (十)擅自搭棚、摆摊、设点经营兜售商品;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异龙湖管理局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异龙湖湿地公园内经营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异龙湖湿地公园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和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龙湖湿地。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异龙湖管理局资源保护管理科定期组织对异龙湖湿地水环境、生态特征、植被演替和保护类群等资源动态变化进行调查、评估和监测,建立异龙湖湿地生态资源档案。在调查、评估、监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异龙湖湿地功能退化或者遭破坏等情况的,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补充来水、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工程、技术或者综合性措施,进行保护和修复。

  第十七条  异龙湖湿地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依法上报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