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93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石政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信息名称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石屏县法治建设工作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结合石屏县机构改革和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现将《石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石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