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武镇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20〕83号)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镇属各站所:

  《龙武镇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武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武镇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武镇集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利于工程效益的长期稳定发挥;利于管理单位自我完善和发展;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本办法适用于龙武镇所有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村应加强对本村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村级自治和村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镇水务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监督指导。

  镇农经站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费收支管理。

  镇卫生院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镇纪委负责对农村安全饮水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镇供电所负责提供农村饮水电力保障,落实国家优惠电价。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农村饮水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产权,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和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措施,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村“两委”派村干部参与或监督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一) 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各村结合实际负责组建或确定供水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可以是公司、村委会、村民小组、用水户协会等组织。

  (二) 村民自建工程,在镇水务专班的监督下,各村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或管水协会,由董事会或管水协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 集雨水窖、小水池、小电井、小自流水等分散农村饮水工程,在各村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各村饮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各村按照管理权限与管理主体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 各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和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 各村饮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负责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运行按照使用者付费、市场化运行的原则,大修或自然灾害的维修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会议集资解决,在以上方式不能解决的前提下,镇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九条 各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建立规范的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财务收支、用水户名册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各村负责自己辖区范围内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工程饮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村应将饮用水源保护事宜写入村规民约,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镇卫生院、镇水务专班的管理单位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结合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 各村饮水工程的构(建)筑物外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十三条 饮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有条件的集镇或大的村庄、水厂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十四条 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要求,特别是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全部进行水质检验,向镇水务服务中心报告检验结果。没有检测条件的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按相关规定送水样到疾控检测中心检测。

  第十五条 镇卫生院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饮水工程取水点、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输电线路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 各村饮水工程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

  第十八条 各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缺水季节应实行用水限额管理。

  第十九条 各村负责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镇水务服务中心审查批准,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 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管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管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各村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管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申请用户自理。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村饮水工程的水价按照“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饮水工程供水水价由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提出,根据工程特性及受益村民意见,所在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召开听证会核定。

  第二十三条 水费由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四条 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必须按每月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大修费、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委会、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镇政府、镇财政所、镇纪委和镇水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村或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采取停止供水、予以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饮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七)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者;

  (八)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者。

  第二十八条 管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村委会或管水单位分别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者;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者;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九条 管水单位(管理人员、承包人)违反本规定,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各村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各村和镇级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龙武镇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