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坝心镇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坝政发〔2022〕113号)

各村(社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经营户、住户:

  《坝心镇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坝心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坝心镇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加快我镇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规范化运行,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水平,全面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关于石屏县污水处理收费的通知》(石发改〔2022〕146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坝心镇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及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废水。

  本办法所称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及生活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二、征收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本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

  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有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

  三、征收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每人50元/年征收,在坝心镇居住的各类人员,坝区村庄按照每人30元/年征收,山区村庄按照每人20元/年征收。

  2.企事业单位及营业性场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卫生院、经营铺面、工厂等根据产生垃圾量,统筹考虑经营状况、主体卫生职责,统一按年度收取卫生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第一批次:坝心镇集镇区已安装到户水表的,按照使用自来水0.9元/立方米,连同自来水费一并征收。

  第二批次:坝心集镇及周边村庄已享受集中供水但尚未安装到户水表的,按照每人10元/年标准征收;待到户水表安装完成后,按照使用自来水0.9元/立方米,连同自来水费一并征收

  第三批次:其他未享受集中供水但有生活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的,按照每人10元/年标准征收。

  2.经营服务性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经营服务性污水(除居民生活污水和特种行业污水以外的其它污水,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商业贸业、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迅等经营服务行业污水及建筑施工等污水),按照使用自来水1.2元/立方米征收。

  3.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特种行业污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美容保健、特种服务业和洗车等污水),按照使用自来水1.3元/立方米征收。

  四、征收办法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费按区域划分委托各行政村负责征收,除镇人民政府另有指派代为征收的外,其他各类公司、团体、个人无权征收;镇人居办、水管站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镇农经站、财政所做好各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管。

  五、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以上标准执行。

  六、相关规定

  (一)各村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办法的落实,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贴收费公示,将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写入《村规民约》。

  (二)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处理费;如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执行。

  (三)对故意损坏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按照损坏设施单价进行赔偿,不在规定地点乱扔乱放垃圾、随意乱排偷排污水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罚款,引起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坝心镇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