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租赁补贴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租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县建设局是我县租赁补贴发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县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国有直管公房出售资金;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县建设局应建立租赁补贴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租赁补贴资金由省、州、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150元以下;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并常年居住,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一)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家庭最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均实行动态管理。
城镇居民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建设局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县建设局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市场平均租金为3元,即每月每人补贴45元。所租房屋租金超过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享受租赁补贴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4.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社区(村委会)收到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其他材料。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或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审核
1.社区(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租赁补贴条件规定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查,异议属实时,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能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复审。
2.县建设局接到社区(村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县建设局。
(四)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租赁补贴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证。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每年审批2次,计发时间从领取租赁补贴证当月起计算,每月发放1次。
第十五条 县公安、建设、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证明的出具及核实工作。
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及经办人应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村委会)在15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民政局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经审核或公示后不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或异议成立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 已购置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 家庭收入超过低收入标准的;
(三) 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 被取消低保待遇家庭的。
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审查发放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租赁补贴审查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3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租赁补贴申请。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审查、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