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现将《石屏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云交基建〔2007〕904号)、《红河州建制村通畅工程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道路等级多标准、路面结构多形式、安保设施多样化、资金筹措多渠道”的原则,结合全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国家下达的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省下达的由省级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制村通畅项目及同等性质的建制村路面硬化项目。

  第三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业主为县人民政府或县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根据基建程序,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第五条 县通村油路工程项目指挥部和县农村公路建设施工招标委员会负责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认真抓好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州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出拟报(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再上报正式计划。对省、州下达的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县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指挥部按计划组织实施,对计划下达后不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的乡镇以及地方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指挥部将对项目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对当年下达的建设计划,项目业主必须在次年的5月1日前全面完工。

  第七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中若有涉及环保、水保、矿产、文物、土地等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的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第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一并招标,但须按项目逐一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条 对于规模较大、等级较高及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的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可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供应商统一供应沥青、水泥等主要材料。

  第十一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施工单位应具有公路工程三级及以上的施工资质。

  第十二条 县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建设。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红政发〔2009〕9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应采用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报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一般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设计资质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

  第十六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路线技术等级不宜低于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基本级的技术指标要求,受限路段必须完善沿线安全及防护设施。路面宽度不得低于3.5米,原路基超宽部分可采用较好填料培硬质土路肩。路基宽度为4.5米的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十七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并按规范设置必要的标志牌和危险路段的警告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路面层类型提倡多样化,不同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体弹石路面、沥青混凝土等三种路面类型,局部特殊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报州交通运输局批准可采用半整齐块体弹石路面。考虑到便于养护等因素,提倡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体弹石路面。

  (一)路面结构设计应当采用弯沉值控制,路面各结构层控制弯沉值应当控制在标准规范允许范围内。

  (二)路面设计中,应保证对病害调查的深度,对路基路面进行综合设计。应对软基、沉陷、缺口、排水等作重点调查和处理,确保路基强度和稳定。

  (三)为保证建制村通畅工程可靠有效、安全使用,路面结构层设计原则上采用:

  1.底基层采用级配碎石(砾石)或级配砂砾,厚度一般在8厘米~12厘米;

  2.基层一般应采用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或级配碎石基层,具体厚度通过设计计算确定,但基层最小厚度不得低于15厘米;

  3.沥青面层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单层结构或双层结构,采用单层结构时应在基层顶面做稀浆封层封水;

  4.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其板厚宜大于20厘米,最低应不小于18厘米,抗弯拉强度不得小于4.0兆帕;

  5.水泥混凝土路面若路线位于石质路基或原半整齐块体弹石路面上且路基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地段,可不设基层,对老路进行调平整形后直接铺筑路面。

  第十九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县交通运输局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全面管理,各项目设专职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管理,并设置项目总工和相应的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有效监督指导控制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监理可由县交通运输局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以选择监理公司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由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组织。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可以分批按项目组织验收,但不免除缺陷责任期,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仍然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二十四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在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严禁商业贿赂等各种不廉洁行为,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县交通运输局要对公路建设项目出现的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特别是国债和中央车购税安排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设立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及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当上级拨款到帐时,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及工程合同尽快核拨至施工单位,不得滞留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的建设和养护,除国家补助资金之外,不足部分县、乡各承担一半。项目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工程量必须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工程款按确定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价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职责,定期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良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审计(核),未经审计(核)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三十条 县交通局要重视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有专人负责编制或指导有关单位搞好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的资料收集汇总和归档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档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业主)移交工程接养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云交基建〔2007〕904号)、《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07〕905号)、《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07〕903号)、《云南省农村公路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云交基建〔2007〕906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石屏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