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71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2-26
信息名称
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提高网站信息质量,促进政务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网站管理,各信息发布单位指定1名分管领导审查信息,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发布信息。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报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审核,是指各信息发布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信息发布前,对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通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敏感工作、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签的行为。

  第二章   网站信息发布内容

  第五条  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可公开的政务动态信息;

  (二)涉及石屏县各部门业务工作的政策法规信息;

  (三)涉及石屏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

  (五)石屏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以下信息或从事以下活动:

  (一)反对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二)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五)与中央、省、州、县党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六)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抛离、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不健康的信息;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的虚假信息;

  (八)商业广告或赢利性商业活动的信息;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上网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第七条  所有上网信息在发布之前必须由信息发布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拟发布信息全文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八条  拟发布的信息经信息发布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发布。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信息发布单位具体负责人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包括:信息的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工作,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二)信息发布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主要是对具体负责人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修改,对信息是否可公开作出批示。

  (三)信息发布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当分管领导对信息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时,由主要领导对信息进行审核、修改,对信息是否可公开作出审签。

  (四)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负责四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县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敏感信息时,由责任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条   审核后的信息,必须认真校对,并按网站统一格式进行编排后,方可发布上网。

  第十一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已发布信息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或联系网站主管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发布信息审核具体负责,严格防止涉密信息、敏感信息、违法信息上网。

  第十四条 对因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发生信息泄密、内容失实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审核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