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352
信息分类
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12
信息名称
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制度

  为规范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确保门户网站后台系统高效运行,有效管理信息发布,促进政务公开,结合石屏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  石屏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是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门户网站后台权限设置、栏目优化配置、网站安全运行等相关事宜,督促落实门户网站后台使用单位规范操作流程、有效发布信息。

  第二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门户网站后台管理,并承担账号权限申请、维护开设栏目、规范发布信息等工作。

  第三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门户网站后台管理工作,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门户网站后台维护管理。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报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权限申请

 

  第四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提前向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取得后台登录账号,并按程序进行信息发布。

  第五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若需要在指定栏目发布信息,应向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获取栏目权限,授权后方可在指定栏目发布相关信。

  第六条  后台使用单位在获得账号权限后,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密码采取“数字+英文字母+特殊字符”组合,禁止使用电话号码、生日或手机号码等易破解的密码,账号密码要由专人掌握,禁止向外透露。

 

  第三章  账号登录

 

  第七条  门户网站后台登录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操作,登录前必须按照要求连接VPN,不得在危险网络环境下登录后台系统。

  第八条  账号登录流程。

  (一)下载安装VPN客户端;

  (二)按照网站信息发布流程要求,登录连接VPN;

  (三)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门户网站后台网址;

  (四)输入已授权的后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即可成功登录门户网站后台系统。

  第九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账号和密码管理,明确信息发布的分管领导、账号使用的责任科室和具体使用人员。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门户网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的方式。各信息发布单位负责网站对应职责栏目的内容保障及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各信息发布单位可按照县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使用已授权的账号登录门户网站后台系统,在指定的栏目或区域发布本部门的信息。

  第十一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和国家荣誉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以及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规范发布信息。

  (一)各信息发布单位在门户网站后台发布信息前,必须按要求对发布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出现严重错误及涉密信息上网。

  (二)各信息发布单位在门户网站后台所发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信息发布内容必须认真进行排版,上传图片和附件需在“附件管理”中进行编辑,不得将图片直接插入到信息正文中,认真校对无误后方可发布。

  (三)发布信息内容涉及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活动或参加重要会议的信息,标题统一使用“领导姓名+事件”的格式,并按要求发布到“新闻资讯”栏目中的“图片新闻”栏目。涉及到石屏县地名的信息标题,地名称谓统一使用“石屏县”“XXX镇(乡)”,不使用“我县”“我乡”。

 

  第五章  栏目设置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开设“新闻资讯”“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政民互动”“专题专栏”五个栏目,五个栏目下设若干个子栏目。各信息发布单位应按照栏目分配权限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若需调整栏目权限,可向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若新增专栏,应按要求填报《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申请表》。专栏开设后,由申请单位负责专栏内容保障及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建立门户网站后台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