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2、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
3、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
4、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我县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980元)以内。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3.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出具审核决定并张榜公示。
4.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为保障对象,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5、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后,住建部门按照轮候的相关规定予以配租,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当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