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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公开审理我州首例危险驾驶案两人被判入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09 浏览次数:
9月29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州首例“危险驾驶入刑案”。鸡石通建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派出所民警、石屏客运站职工旁听案件审理。
  2016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19人由建水客运站出发驶往石屏,途经鸡石高速公路建水立交桥时,客车实际管理者被告人纳某某揽乘客26人乘坐该车一同前往石屏。到石屏县坝心镇下车3人,之后该车辆至鸡石高速公路异龙湖服务区停车下客时遇交警拦截。经公安民警当场核实,该车核载人数19人,被查获时实载人数42人,属严重超载。7月9日,两名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许某某称其知道超载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石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与纳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两被告人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两被告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应予刑事处罚。法院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