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加快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7〕7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结合石屏县实际,特制定县级及乡镇级河长制工作方案。(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