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第十二届红河州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明确了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按照保护规划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西至环城西路以内的区域,以及珠泉街、石屏一中、火车站、茨坝头片区,面积56.13公顷。石屏历史文化名城实行分区保护,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办法确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石屏名城保护日,石屏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宣扬石屏传统文化。另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对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部门职责、保护措施、鼓励事项、严禁事项及处罚条款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于1999年1月被列为云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15年4月被列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留给红河州的宝贵遗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州政府规章的形式立法,将多年以来保护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宝贵经验和成果固化,补充了必要保护措施,有利于对石屏名城的保护进行有效规范和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