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城河河道治理,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桥梁等沿河设施的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维护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和周边建设妨碍行洪的构筑物、建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禁止围垦河道、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水产。
三、禁止在河道内和河堤上开展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电鱼、炸鱼、毒鱼。
五、禁止向河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污染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河道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护。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执行本通告,对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主动参与新城河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73-4910047(新城乡水务中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屏县新城乡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