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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冲镇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31 浏览次数:

哨冲镇广大居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形式乱占耕地建房: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规定,禁止哨冲镇乡辖区内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农村建房要依法依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哨冲镇辖区内群众申请宅基地要按通知要求需遵循以下原则:

1.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宅基地使用权中户的认定原则以县公安局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如下:

(1)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子女均不在本经济组织的除外)。

(2)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

(3)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

(4)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

(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3.在公路沿线建房的须征求县交运局意见。公路管养模式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农村建房要先申请后建设:

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农户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召开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议按照村民自治议事规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乡人民政府。

(四)乡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村级组织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结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逐宗落实到户。

(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户持审核意见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界线到实地放线定桩,农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农户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建设完工后,按照规定申请验收。

四、对乱占耕地违规建房的处置: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及《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相关要求,对哨冲镇辖区内农村建房不按规定申请或乱占耕地建房的,哨冲镇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发展和财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站所和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按相关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违法者承担。

本公告自发布起执行。



哨冲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