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石屏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豆腐 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豆腐 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是指,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218号公告确定的石屏县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生产和质量技术要求的豆腐、豆腐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经营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设计、制作、印刷、使用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石屏县人民政府,合法使用人为经省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市场监管局为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二)按照相应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

  (三)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七条 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产品地方标准;

  (三)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自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证明;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近2年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六)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查,出具产地核验报告,并上报州市场监管局。

  (二)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申请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核准后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申请人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方可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使用和保护

  第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生产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名称,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者批准公告号等组成。经核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在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该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一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专用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使用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等。

  第十三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的质量检验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不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者应按相应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质量特色符合质量技术要求,并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记录等。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省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依法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石屏豆腐皮包括豆腐皮、豆腐皮丝、豆腐皮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