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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石屏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 废止 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石政规〔2023〕1号)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 废止 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2023〕44号)要求,通过对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制定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有效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

一、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1.《石屏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6〕87号);

2.《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33号);

3.《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87号);

4.《石屏县城区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135号);

5.《石屏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105号);

6.《石屏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144号);

7.《石屏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石政发〔2014〕77号);

8.《石屏县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5〕113号);

9.《石屏县城市管理办法》(石政规〔2020〕1号);

10.《石屏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5〕106号)。

  二、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石屏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石政发〔2004〕117号);

2.《石屏县城市出租车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6〕61号);

3.《石屏县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6〕67号);

4.《石屏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7〕40号);

5.《石屏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51号);

6.《石屏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石政发〔2008〕57号);

7.《石屏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石政发〔2008〕58号);

8.《石屏县城市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石政发〔2008〕59号);

9.《石屏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石政发〔2009〕39号);

10.《石屏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石政发〔2009〕62号);

11.《石屏县农村临时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石政发〔2009〕75号);

12.《石屏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石政发〔2010〕186号);

13.《石屏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2〕32号)。

  三、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后继续适用

1.《石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石政发〔2009〕70号);

2.《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石政发〔2013〕137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