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继续执行《石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石屏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的文件为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定和政策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6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石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石政发〔2009〕70号)
二、《石屏县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5〕113号)
三、《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 废止 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石政规〔2023〕1号)
四、《石屏豆腐 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石政规〔2024〕1号)
五、《石屏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石政办规〔2024〕1号)
附件2
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石屏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5〕106号)
二、《石屏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6〕87号)
三、《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33号)
四、《石屏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87号)
五、《石屏县城区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135号)
六、《石屏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105号)
七、《石屏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144号)
八、《石屏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石政发〔2014〕77号)
九、《石屏县城市管理办法》(石政规〔2020〕1号)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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