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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970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石政发〔2021〕10号
  • 发布日期
    2021-04-08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请县卫生健康局、县林草局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工作,对取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县卫生健康局、县林草局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石政发〔2021〕10号附件:石屏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