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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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5-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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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000014348/2018-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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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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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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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石屏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及高火险期
本轮石屏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5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二)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烧甘蔗地、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林区草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四)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爆破、施工作业、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六)按规定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点,设置防火警示
牌和“防火码”。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及有关规定的,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按干管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着力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体系,各级林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要带队下沉一线包片蹲点指导。突出城镇面山、秀山森林公园、龙韵养生谷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城镇、村庄(住户)、学校、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输配电线路、电力通信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工地、景区景点、坟山墓地、工厂、仓库、铁路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强化末端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落细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联防联控责任、各级林长巡林责任。切实把防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末端。细化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严格落实护林员巡山护林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对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关注的良好氛围。
七、抓实应急备战准备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时刻做好应急备战准备,靠前驻防、携装巡护。遇有火情,按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科学安全处置。要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林场森防指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森防指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