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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政发
  • 索引号
    /2025-00514
  • 发布机构
    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
    石政发〔2024〕12号
  • 发布日期
    2024-09-30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邑林票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林业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屏邑林票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屏县行政区域内林票的申请、制发、流转、交易、质押、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票,指国有林场与提供林地、林木资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经营,由国有林场依据其提供资源或出资情况折算成投资份额,通过合同约定股权比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占有份额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并赋予交易、质押、兑现等权利。

林票分为以下五个类型:合作经营用材林类型林票(Ⅰ类林票)、合作经营现有竹林类型林票(Ⅱ类林票)、合作经营现有经济林类型林票(Ⅲ类林票)、合作经营林下经济类型林票(Ⅳ类林票)、合作经营森林康养类型林票(Ⅴ类林票)。同一宗林地只能开发一种林票类型。

第三条 林票的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林票所对应的林地经营权或承包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条 林票持有人,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交易、质押等活动。

第五条 林票是持有人拥有相应的用材林、现有竹林、现有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合作经营开发收益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林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现惠民富民。

第七条 国有林场负责林票制发,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交易、质押、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制 发

第八条 合作经营用材林类型林票(以下简称Ⅰ类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人工乔木用材林与国有林场合作造林及发展林下经济等其他涉林经营活动,由国有林场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国有林场负责合作经营的所有投入。林票股权比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和社会资本所占的股份不高于49%,国有林场控股经营所占股份不低于51%。各方持有的股权,国有林场通过评估或双方协商将其股权量化制发成Ⅰ类林票。

第九条 合作经营现有竹林类型林票(以下简称Ⅱ类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现有竹林与国有林场合作,由国有林场通过基础设施配套、优质竹子培育技术引进、加工产业链完善、专业化经营主体导入等多种方式,将竹林资源租赁流转给投资主体投资发展竹林产业。林票股权比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或个人等所占的股份不高于49%,国有林场所占股份不低于51%。各方持有的股权,国有林场通过评估或双方协商将其股权量化制发成Ⅱ类林票。

第十条 合作经营现有经济林类型林票(以下简称Ⅲ类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现有经济林与国有林场合作,由国有林场通过基础设施配套、优质经济林培育技术引进、加工产业链完善、专业化经营主体导入等多种方式,将经济林资源租赁流转给投资主体投资发展经济林产业。林票股权比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或个人等所占的股份不高于49%,国有林场所占股份不低于51%。各方持有的股权,国有林场通过评估或双方协商将其股权量化制发成Ⅲ类林票。

第十一条 合作经营林下经济类型林票(以下简称Ⅳ类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除用材林外的其他林下经济经营权与国有林场合作,由国有林场引进技术、导入专业化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将林下经济经营权租赁流转给投资主体投资发展林下经济。林票股权比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或个人等所占的股份不高于49%,国有林场所占股份不低于51%。各方持有的股权,国有林场通过评估或双方协商将其股权量化制发成Ⅳ类林票。

通过县级产权交易平台获得林下经济经营权的投资主体,应当签署《石屏县合理利用林下经济经营权承诺书》(详见附件1),做到科学审慎合理利用,防止开发利用不当或破坏生态环境,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草服务中心和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森林康养类型林票(以下简称Ⅴ类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现有林地和林木与国有林场合作,由国有林场引进投资主体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将文旅、康养、户外运动等不同产业融合,实现集群化发展、基地化经营。投资主体所占股份不低于60%,国有林场所占股份不低于10%,林票股权比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或个人等所占的股份不高于30%;各方持有的股权,国有林场通过评估或双方协商将其股权量化制发成Ⅴ类林票。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林票的收益,可以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使用。

第十四条 林票制发后,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政府征用、有效司法文书外,相关合作协议不得解除。

第十五条 林票分为凭证式与面额式两种式样。凭证式林票,由村集体、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林业大户)持有;面额式林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面值分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六种。林票实行实名登记,林票遗失的,持票人应在石屏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挂失后向林票制发单位申请补发。


第三章 交易与质押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持有股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林票不得流转。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社会资本所持有的林票,允许在县级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挂牌交易时,通过评估或协商设定挂牌底价和上限价,禁止过度炒作扰乱正常林业市场。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制发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会资本可凭个人持有林票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若林票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可向林票制发单位申请兑现借款人的林票,并将兑现款项用于代偿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林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


第四章 初始、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地林木与国有林场合作开发林票,应当及时办理林票初始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林票初始登记手续须向林票制发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屏县林票初始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属于个人的还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三)林权证原件;

(四)初始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林票权利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应当及时办理林票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林票因买卖、赠与、继承,投资主体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或有效司法文书导致其所有权转移,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含征收)导致所有权转移,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林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林票变更登记手续须向林票制发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屏县林票变更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属于个人的还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三)林票原件;

(四)变更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林票存续期届满,或者林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林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林木被国家征收、征用,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林票应予注销并进行公示。

林票注销情形如下:

(一)林票期限到期;

(二)林地、林木依法征收;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四)有效司法文书导致其所有权转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林票注销登记手续须向林票制发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屏县林票注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4);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属于个人的还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三)林票原件;

(四)注销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五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参与林票项目合作经营投资的,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分配(详见附件5)。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对他人持有的林票可以进行回购。若林票持有人拟退出合作经营项目,须在30日前向县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有林场按双方约定退出机制予以回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林草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注册登记林票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林票提出的公众举报,监督管理交易平台中的一切活动。

县林草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县林草主管部门对林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县林草主管部门、县级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林票交易市场。

若违反相应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县林草主管部门报告林票交易相关活动情况,及时报告对林票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林票信息公开,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加强林票运行的资金管理。由县级财政、县林草主管部门制定林票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设立资金管理专户,规范林票开发过程中的资金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林票式样由县林草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林票采取纸质或电子凭证两种模式,应载明其所对应林地、林木的坐落、小班、面积、森林资源属性、经营期限和权利人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林票应健全森林保险风险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暂定3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