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政发
-
索引号/2025-00526
-
发布机构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石政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2-28
-
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州等有关规定,结合石屏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5年石屏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二)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烧甘蔗地、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林区草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四)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爆破、施工作业、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六)按规定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点,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及有关规定的,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按干管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要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制度,确保“山有人护、林有人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要根据属地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乡镇、单位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五、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强化风险管控工作,各级林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带队下沉一线包片蹲点指导。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区域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林下可燃物和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开展宣传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厂矿、进机关、进景区)活动,营造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浓厚氛围,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切实筑牢人民防线。
六、强化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乡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警,提升火险火情预警、发现、响应和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等措施。专业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扑火条件和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扑救。
七、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林草、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