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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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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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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23〕—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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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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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要求,结合石屏县实际,现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凡在石屏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公布的石屏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商业、住宅、公共类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三、涉及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事项按照国家、省、州、县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10月1日前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按原征收标准进行收取。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附件【〔2023〕- 91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