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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机构及职能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718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6-18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医疗保障局职能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2号)、《中共石屏县委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州委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石发〔2019〕1号)和《中共石屏县委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发〔2019〕2号)精神,石屏县医疗保障局是石屏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省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石屏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三)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办公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异龙镇钟秀街延长线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73—3174489

  法人代表姓名:王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