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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173807-877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石政发〔2022〕14号
  • 发布日期
    2022-03-22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及高火险期:防火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

  三、切实抓好火源管控,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五)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六)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凡违反省、州政府命令有关规定和以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持续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林场要扎实推动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丰富宣传手段,拓宽受众群体,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关注的良好氛围。

  五、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内,各乡镇、林场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要组织人员加强巡山护林,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哨卡,对进山车辆、入山人员严格检查、实名登记和扫“防火码”制度,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对林区野外火源严格执行“六个一律”(一律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监护人和监护责任;一律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一律组织力量清除主要林区内危险可燃物;一律依法按上限严查严处违规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一律追究不制止和处理违规人员单位的领导责任;一律从重严肃处理未认真履行职责人员)。

  六、高效落实防火责任。以全面推行林长制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部门行业监管、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联防联控等责任。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七、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各乡镇,林场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协同联动,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