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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421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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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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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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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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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石屏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9日
石屏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兜准、兜住、兜牢”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综合评判,精准施策,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兜底扶贫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全力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正,阳光施保。
(二)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发挥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
(三)坚持应退尽退。凡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坚决予以清退,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四)坚持制度衔接。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真正做到“两线合一”目标。
三、总体目标及治理重点
(一)工作目标。构筑“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重点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查处漏保和错保、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一是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已经不符合继续领取的;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二是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整治“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三是清理违规享受低保行为等问题。四是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落实低保制度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整治“漏保”问题,摸清“兜底”对象,并进行兜底保障。五是严格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整治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未进行备案问题。
四、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石屏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秋红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连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 琦 县民政局局长
莫 曲 县财政局局长
陶 刚 县人社局局长
丁 旭 县住建局局长
龙艳雄 县扶贫办主任
普荣福 县信访局局长
普文雄 县残联理事长
卢 颖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胡伟平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国军 异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春雨 宝秀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健珂 坝心镇人民政府镇长
龙占国 龙朋镇人民政府镇长
卢顺翔 哨冲镇人民政府镇长
崔晓明 龙武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 雷 牛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理真 大桥乡人民政府乡长
施成云 新城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杨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胡伟平兼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及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五、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0日)
县乡两级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及社会兜底保障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0日)
1.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为确保农村低保兜底扶贫工作有序开展,低保对象经济状况精准识别,据实补差发放,按照低保对象审核审批程序,重新核实家庭户籍状况、收入、财产。具体步骤如下:
(1)信息核对。借助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平台和现有各种核查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同户籍下所有成员(必要时核对延伸至经授权的赡、抚养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核对发现有严重预警信息的低保家庭,直接停发低保待遇,无严重预警信息的,将名单下发到各乡镇进一步自查核实,核查结果存档备案。
(2)自查核实。由乡镇组成自查组,通过查阅档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现有低保家庭逐户核查,重新测算、核查家庭收入(建档立卡户家庭收入要与该户明白卡收入相衔接)、财产状况,并填写《石屏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3)评议审核。乡镇成立工作组,负责召集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入户调查人员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所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评价,初步筛选出需调标和清理的低保户。然后再逐村逐户对拟调标和清理的低保户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经签字确认后,给予停发或调整,报县民政局备案。符合低保条件需新增的家庭按程序完成相关材料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对建档立卡户进行全面排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进行低保保障。
将建档立卡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整户识别整户施保。若不符合整户施保,家庭成员中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按单人或多人进行施保。一是靠家庭供养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符合国家与省健康扶贫指定的大病集中救治病种范围的大病患者或者长期卧床患者。三是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四是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3.梳理汇总发现问题,上报《石屏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问题清单》。
(三)联合检查阶段(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31日)
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检查,每个乡镇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行政村5个村民小组。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逐户清、逐人查,工作人员必须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视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立即取消低保待遇,做到应调即调、应停即停;新申请低保家庭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四)整改完善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15日)
工作组检查反馈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虚构生活困难、掩饰真实收入,以达到非法占有低保金的“骗保”人员,立即取消低保待遇,并追缴其冒领低保金;对社会救助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没有备案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上报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家庭收入测算
以申请人上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12个月收入总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算项目。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式
1.工资性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不能举证工资(务工)收入标准的,按当地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举证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需务工处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2.家庭经营纯(净)收入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3.财产性收入符合平均值或国家标准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无正当理由低于平均值和国家标准的按照平均值和国家标准计算。家庭拥有的唯一住房因棚改、危改、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一次性相关补偿费的,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购买人均面积不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自住房屋费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如结余部分为零或为负数,则一次性补偿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4.转移性收入属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按照实际所得计算,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高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算。
(1)赡、抚(扶)养费的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按其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每个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按照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20%计算,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2倍的(即低保、低收入家庭)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2)继承的遗产,享受的社会救济、救助(不含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廉租房货币补贴)、接受的社会组织或个人1000元以上赠与(款、物)或其他偶然所得按实际所得计算。
(3)领取的遗属救济费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计算,高于低保标准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5.无辖区内户口的人员与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人员组成合法家庭,非户籍地一方不享受低保待遇,其收入按居住地低保标准留足本人生活费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6.一户家庭中有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成员,且居住在户籍地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时,城镇居民户口一方收入按居住地农村低保标准留足本人生活费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不享受农村低保。
七、享受低保待遇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家庭,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持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困难人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1.直系亲属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或直系亲属中有现任“村三委”(不含委员)或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造成生活困难的。
3.家庭成员拥有四轮汽车的(符合残疾人配备使用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直系亲属中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从事经营活动,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有开办实体企业或购买商品房的。
5.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外出一年以上或本人不在户籍地生活,人户分离一年以上,无法核定其收入情况的(赴外地就读在校生除外)。
7.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8.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9.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填报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时隐瞒家庭真实财产(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10.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12.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
八、实施分类施保
(一)重点保障户(A类)。指“两无”人员(无业可扶,无劳动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困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残疾程度为一、二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特别贫困家庭。
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且年度医疗费负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贫困家庭。
3.供子女上大中专学校,且负债巨大的特别贫困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突然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生活特别贫困家庭。
A类保障对象实行整户识别、整户施保,其保障标准略高于脱贫标准。
(二)基本保障户(B类)。指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中等贫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程度为三、四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等贫困家庭。
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慢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中等贫困家庭。
3.供养子女上大中专学校,且负债较大的中等贫困家庭。
4.因病或年老体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赡(抚)养人没有赡(抚)养能力的中等贫困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中等贫困家庭。
(三)一般保障户(C类)。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按照“县级统筹、乡镇主抓、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要求,各乡镇要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熟悉农村居民家庭情况的优势,通过广泛召开评议会议、公示公开等措施,严格工作流程,确保按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县乡村三级要切实做好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要求宣传,引导公众关注、参与、理解、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本质及内涵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知晓率,使群众了解现行低保政策规定。要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专项行动期间信访、舆情事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统一政策答复口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防和杜绝上访事件发生。
(四)把握政策,精准保障。认定和管理兜底保障对象过程中,不能违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民政救助政策要求,确定低保兜底保障对象生活条件不能高于其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落实责任,严肃纪律。这次专项治理主要通过信息核对、查阅档案资料、实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进行。对工作人员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将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纳入保障范畴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引发和激化基层矛盾,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媒体曝光等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对此次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上报县纪委县监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