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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422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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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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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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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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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1日
石屏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切实保护农民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确权〔2019〕685号)《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通知》(红自然资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保证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在县委、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加强与农科、住建、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与纠纷调处、资料收集、实地指界、权属调查、公示公告等工作。到2020年底完善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易地搬迁项目未开展权籍调查的,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开展权籍调查,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的数据成果,经复核和权属来源确认后,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原有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经实地补充调查宗地空间位置、电子档案整理、电子登记信息整理后,完成登记信息入库工作。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区分主次,逐步推进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结合我县现有数据基础和档案资料,区分主次逐步推进开展工作,以易地搬迁项目和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利用已经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完成确权登记,对未开展调查的易地搬迁项目,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开展权籍调查。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在工作开展中,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进行学习研究,出台可操作的政策,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结合我县实际,选择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四)不变不换,便民利民
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房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充分摸底排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组织实施。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我县实际,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州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已完成权籍调查,经复核具备登记条件的,尽快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易地搬迁项目,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因缺少空间位置无法入库的,尽快实地补充调查宗地空间位置,完善电子档案整理、电子登记信息整理后,完成登记信息入库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以下步骤开展:
1.复核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2.实地补充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3.公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调查结果。
4.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农房数据,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推进登记发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1.县级检查。对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内外业100%全面检查。县领导小组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州级验收。针对县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由州级按外业抽查率不少于总宗地数5%、内业抽查率不少于总宗地数10%的比例进行验收。
(五)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
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将各历史阶段图解法、勘丈法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六)成果信息共享应用
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在确保网络防护安全情况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登记成果与相关部门可实现信息共享,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4月2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经费预算、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整理、制定工作方案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底前)
结合我县实际,分类开展招投标工作,组织技术单位编制技术设计书,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同步做好权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成果数据上报阶段(2021年3月底前)
按省、州文件要求上报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成果数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属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石屏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全面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住建、公安、民政、司法、林草、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确权登记过程中权属争议调处及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请县财政局将石屏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让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发证成果质量负责,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层层把关,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对工作支持力度不够或工作迟缓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共同完成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