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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423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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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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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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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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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征用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征用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8日
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征用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石屏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快推进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本工程涉及宝秀镇、哨冲镇、新城乡3个乡镇,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许 浩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富 顺 县政府办副主任
白 韬 县水务局局长
张 峻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后宝昌 县审计局局长
周进军 县林草局局长
李红艳 县农科局局长
邱冬鸿 县司法局局长
李桥光 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局长
徐 刚 异龙湖管理局副局长
周靖程 县住建局副局长
贾 建 县水务局副局长
罗自陆 县政府办法规科负责人
刘春雨 宝秀镇人民政府镇长
卢顺翔 哨冲镇人民政府镇长
施成云 新城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白韬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贾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
今后若因人事变动,领导小组人员出现空缺时,由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工程建设征用地工作由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科局、县住建局配合。
(二)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所承担设计确定征地范围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用地工作。
(三)县水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征地协议模板和补偿农户花名册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水田30000元/亩,梯田20000元/亩,旱地10000元/亩,林地1500元/亩。自行开垦的耕地以及违法占用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土地临时占用补偿标准
占用水田一年补偿1500元/亩,占用早地一年补偿1000元/亩。
(三)青苗补偿标准
1000元-3000元/亩, 通知下发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四)林木补偿标准
1.竹子:已连片成林12000元/亩;零星未成林按照丛数计补,每丛补偿80元,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56丛(小竹子15棵/丛,大竹子8棵/丛)。农户擅自种在国有林内的竹子不进行补偿。
2.松树(含灌木林):500元/亩。
3.桉树::1~20元/棵(胸径5厘米以下的1元-3元/棵;
胸径5~12厘米的10元/棵;胸径12厘米以上的20元/棵) (每亩种植标准110棵/亩)
4.杨梅树:挂果150元至260元/棵,未挂果50元至100元/棵,幼树5元至10元/棵。(每亩种植标准42棵/亩)
5.苗圃:15000元/亩。
(五)其他果树
挂果50元至100元/棵,未挂果20元至40元/棵,幼树4元至10元/棵。
施工中需砍伐林木的,必须办理砍伐手续,并在乡镇林业站技术员的指导下,由林权所有者砍伐,砍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通知停止耕种后,抢栽抢种的果树不作补偿:不按常规标准超密度种植的果树,按常规种植密度计算进行补偿。
(六)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 1000元/冢(土坟);单人2000元/冢(石坟);双人4000元/家(石坟)。
(七)临时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1.烤烟房: 1000 元-2000元/座;
2.石棉瓦房:100元-300元/平方米;
3.砖瓦房:400元-600元/平方米。
(八)水池和水窖补偿标准
按蓄水容量100元/m³(混凝土或砖衬砌),20元/ m³(无衬砌)。
其他未列入的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协商解决。
四、补偿方式
(一)征地补偿工作由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全力配合。征地补偿协议书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管理处以及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报县档案局存档一份。作为核算和兑现补偿款的凭据。
(二)工程建设征用地及青苗补偿资金,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经各方核实无误后,由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管理处支付补偿款给涉及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兑现所涉及村民。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在设计范围内的房屋、坟墓和电力通信等地上附作物及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或拆迁。电力、通信等改迁,由电力、通信部门自行改迁,原则只补助材料成本及人工费。
(二)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所涉及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推进进度,在石屏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的公告》之前的依法给予补偿,之后新增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工程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设施不予补偿,并由建筑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四)石屏县异龙湖应急补水工程建设征土地中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工作方案由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科局、县林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