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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424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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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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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发〔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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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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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我县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选择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提升办学质量。
上下联动,创新发展。鼓励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上下联动抓改革,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中小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党员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县教育体育局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重要条件和督查、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建设,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三、稳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
(四)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部门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建立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鼓励扶持。中央和省、州民办教育资金优先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较低且符合普惠性标准的给予普惠性资金扶持,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六)实施分类登记。各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开展分类登记。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凭教育部门批复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凭教育部门批复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按照《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一经完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无特殊情况在学校1个办学周期内不得变更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完成财务审计,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后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继续办学。县税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开展有关税费收缴等工作时,要注重保护和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并仍实行原管理办法。2016年11月7日至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型。
(七)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县财政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奖励,有符合条件、愿意接替举办者继续办学的,也可由接替办学者给予补偿,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八)调整办学准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重新梳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实行照单监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加以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依规举办各类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
(九)鼓励优质教育资源投资举办民办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以“名校建民校、名园办民园、公办带民办”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习培训需求。
(十)鼓励支持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到农村发展学前教育。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利用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校舍、村小富余校舍、村级组织办公场所、村民公共活动场地、村民富余安全住宅等,扶持村级组织和个人开办幼儿园,加快实施“一村一幼”项目。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自己的母语地区创办幼儿园。州民族师范学校专门开设“学前专业+少数民族语”师资班,支持、解决民族地区双语教师不足的问题。
(十一)完善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参加学校项目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捐资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支持全县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发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统筹本地教育费附加,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补助、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等。对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县财政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标准拨付相应教育经费。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土地能与企业其它用地明确划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五)落实民办教育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其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举办者或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按照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由各级政府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批准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的取得应由政府统筹安排。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做好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
(十六)实行收费自主定价政策。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自主定价。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民办学校要加强收费自管自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向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告知性备案。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的学费标准应至少执行3年。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因故转学、退学等,学校应根据受教育者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按提供服务单位收取的费用据实代收代付。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保障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民办幼儿园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十八)保障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抽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县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代办落户手续。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对在校学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学校,按100名学生配备1名公办教师的标准,每年委派公办教师到相应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教师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其符合有关规定的工龄和教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
(十九)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优质特色服务,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注重内涵发展,办出水平。支持民办普通高中优质发展,特色办学。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继续教育,积极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二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建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配齐机构成员,健全决策机制。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职权。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十一)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等制度。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1年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明确产权关系,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在学校获得正式批准设立后,及时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要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十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县教育体育局要依法依规为民办学校制定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全面实施照单管理,督促民办学校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要加强和改进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学校的融资、招生、宣传、学籍、收费、证书颁发、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进行重点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三)提高教师队伍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教师同安排、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对已与民办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由学校自主设岗,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和聘任。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六、加强领导,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十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委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县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十五)建立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民办教育职责情况、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营造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家民办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展示民办教育取得的改革发展成就,重点宣传一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各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共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