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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424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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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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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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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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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9日
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
(2019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法定职责,严格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加快我县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督导条例》和《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特制定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协调制定教育改革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教育目标责任制。协调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教育的意见、建议和议案等,督促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审议意见。
(二)组织协调好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各类会议,做好会议有关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
(三)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执法责任,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对各乡镇及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二、县教育体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全县各类教育体育事业,负责拟订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办法、年度计划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教育体育行政管理。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按教育规律办学,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严格要求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实施教学。
(二)加强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协调,积极构建主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教育体系。
(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四)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适时合理地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做好民办教育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其有序发展。
(五)抓好全县各类学校内部设施和实验、实习基地的配套建设,使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六)强化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抓好德育教育和学生养成教育;监控教育质量各项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评价考核制度。
(八)加强师德教育,督促教师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十不准》,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九)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教育违法现象,严肃查处教育违法案件。
(十二)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按规划目标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三)认真组织实施各种学校建设项目,按要求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
(十五)向中小学生开放公共体育场馆,保证在少体校就学的中小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十六)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搞好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对传统体育特色学校、幼儿园加以扶持,办好体育运动学校。
(十七)支持学校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场馆对学校实行优惠服务。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工作中,配合县教育体育局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牵头做好规划平衡工作。
(二)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中,配合县教育体育局编制教育事业年度发展计划,优先给予保障,牵头做好规划平衡工作。
(三)负责教育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及教育发展规划立项、审批,帮助、协调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
(四)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保护合理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
(五)会同教育、财政、住建等部门督促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四、县财政局
(一)在年度县级财政预算中优先保障教育经费,依法保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加,确保按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加。
(二)县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教育经费分担责任的落实。
(三)确保将足额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教育;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按规定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
(四)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绩效工资的发放。
(五)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各类教育补助专款。
(六)积极扶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学校勤工俭学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七)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到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确保用于职业学校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和学生生均经费支出高于同级普通学校。
五、县统计局
(一)帮助、指导县教育体育局做好各类教育统计工作。
(二)负责向教育等部门提供所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数据。
六、县税务局
(一)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对教育系统校办产业,按有关政策给予依法办理优惠税收政策。
七、县审计局
(一)加强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二)对教育费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按规定计提的教育资金是否足额用于教育进行审计与监督。
(三)对教育经费的核拨、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教育经费是否专款专用,基建款、修缮款等使用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与监督。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二)认真做好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特别是要引进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骨干教师和具有现代教育管理理念及管理能力的干部。
(三)科学合理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切实采取措施,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
(四)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用工制度要求,向企业优先推荐职业学校毕业学生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
(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杜绝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进入企业做工,发现雇佣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停止使用,对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的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县委编办
按照《关于全省中小学统一编制标准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云编办〔2017〕31号)要求,核定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协助县教育体育局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报监等前期手续。
(二)指导县教育体育局搞好工程建设,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
(三)负责校园校舍项目在建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及预警工作,定期开展学校(园)校舍及在建项目周边隐患排查工作。
(四)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合理设置城区学校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标识,管理取缔流动摊贩及其他违法违规占道经营活动,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五)对乱搭乱建可能造成校园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理,按相关要求开展校舍安全等级鉴定及报告工作。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
(一)在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区域改造计划时,按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学校、幼儿园,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得到落实。
(二)认真执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中关于“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的指导,对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予以制止。
(三)对学校、幼儿园建设所需土地,按县教育体育局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给予优先保障,主动配合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对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儿童、少年,从事雇佣性劳动,且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未按照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停止营业,直至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环境的管理,取缔校、园门前的无证摊点。对学校食堂基础设施、饮食、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餐饮环节饮食卫生安全。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录像厅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管理,坚决制止危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现象发生,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五)做好对学校收费监督检查,保护合理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制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不正当费用和乱摊派。
(六)扶持教育部门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优惠条件。
十三、县公安局
(一)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对侵犯学校和教师正当权益、扰乱正常教育秩序,危害中小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帮助教育。
(四)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选派公安干警到学校担任校外辅导员。
(五)指导合理设置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标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维持校门口的交通秩序,确保学生上学、放学时的交通安全。
十四、县司法局
(一)将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乡镇、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指导教育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为学校的法治课、法治教育活动提供帮助,协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配合学校做好行为偏差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
(三)在律师、公证和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好维护教师、教育工作者、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工作。
十五、县卫生健康局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
(二)组织医疗机构,积极做好中小学生、幼儿流行病、传染病和近视眼、龋齿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做好对因健康原因申请免学、缓学儿童、少年的鉴定工作。
(三)定期对中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和幼教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学校、幼儿园卫生工作有关规定对学校校舍的扩建、改建和卫生保健设施的配备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并指导学校按学校、幼儿园卫生工作要求配备桌椅和照明设备。
(五)定时做好中小学生及幼儿园体格检查和有关指标的测试工作。
(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和业务指导。
十六、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教学的商业行为。
(二)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抓好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十七、县文化和旅游局
(一)各文化场馆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提倡和指导中小学生读好书、唱好歌、看好戏,进行健康和有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丰富中小学生、幼儿的课余和假期生活。
(二)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及时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严禁举办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努力优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十八、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一)积极支持、指导学校开展科技活动,及时宣传学生科技发明成果。
(二)积极组织科技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在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办科技讲座、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科技培训。
(三)对校办企业中具有科技含量的项目要予以关心,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对科技产品技术成果的鉴定和奖励,在工作中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对通过鉴定的科技产品在可能范围内提供科技贷款扶持。
(四)协助有关部门利用各级成人教育学校和培训基地,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农业技术和科技培训。
(五)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技园区,为中小学生提供素质教育实验基地。
十九、县民政局
(一)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给予生活上,学习用品等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会同教育、团县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做好“留守儿童少年”工作,建立关爱“留守儿童”长效机制。
二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协同县教育体育局做好全县少数民族扫除文盲工作,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学文化、学科学、用科学。
(二)督促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及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教学工作。
(四)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正确处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扶持、帮助家庭特别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数据,联动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准筛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积极促进国办系统大数据平台与学籍系统的数据吻合。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帮助,规范发放“雨露计划”资助金。
(四)积极争取资金,帮助贫困地区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舍,改善办学条件。
二十二、县地震局
(一)做好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二)配合学校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地震知识、防震常识、自救互救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十三、县残联
重视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为残疾儿童少年办理残疾人证等提供良好服务,提供残疾儿童少年的相关情况、数据。
二十四、县应急管理局
(一)对校园基础安全设施进行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建筑物、危险化学品、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及校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
(二)指导学校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开展防震避险演练活动,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二十五、县交通运输局
(一)加大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附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国道、省道、县乡道附近学校门口及周边交通安全标识。
(二)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一)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二)定期对本县贯彻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对与教育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的建议。
(四)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指导,对教育系统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二十七、乡镇人民政府
(一)确立教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把发展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促进辖区内各类学校健康协调发展,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二)将教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乡镇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挂钩联系学校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努力为教育办实事。
(三)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改扩建学校所需土地,优化教育资源,积极协助县教育体育局做好辖区内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
(四)做好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入学的宣传动员工作,向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入学、入园儿童名单。落实政府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五)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将务工随迁子女、残疾学生就学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六)积极筹措资金,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积极开展教育扶贫助学活动。
(七)维护辖区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完善乡村道、乡镇集市道附近学校门口及周边安全交通安全标识。
(八)重视校外活动场所和教育基地的建设,关心青少年课余生活和假期生活,努力形成健全的社会、学校、家庭教育三结合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