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174258-423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石政发〔2018〕88号
  • 发布日期
    2018-10-12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调整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石屏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改革理论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石屏县异龙湖保护相关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河流等为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当地环境功能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范围边界。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十一)《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十二)《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十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十四)《石屏县异龙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方案》 

  (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 

  (三)限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的区域。 

  (四)适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六)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七)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八)城镇居民区:指县城城市规划区和乡镇集镇规划区及村庄建成区范围。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十)畜禽养殖场: 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十一)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十二)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未经过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场。 

  五、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黄草坝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哨冲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1.28平方千米。 

  (2)阿白冲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新城乡,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1.27平方千米。 

  (3)高冲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异龙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1.26平方千米。 

  (4)大寨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龙武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1.05平方千米。 

  (5)大坝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宝秀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65平方千米。 

  (6)牛街镇羊街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牛街镇,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25平方千米。 

  (7)坝心镇大龙机井:位于石屏县坝心镇,机井取水口半径水平距离3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29平方千米。 

  (8)牛街镇冲模机井:位于石屏县牛街镇,机井取水口半径水平距离3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29平方千米。 

  (9)龙武镇峨爽龙潭:位于石屏县龙武镇,龙潭取水口半径水平距离3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29平方千米。 

  (10)哨冲镇水瓜冲龙潭:位于石屏县哨冲镇,龙潭取水口半径水平距离300米内的陆域范围,保护区面积为0.29平方千米。 

  2.自然保护区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目前石屏县暂无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异龙湖风景名胜区:异龙湖界桩外直线距离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异龙湖入湖河道左右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赤瑞湖湖面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22.5平方千米。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石屏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边界向外延伸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7.9平方千米。 

  (2)全县9个乡镇集镇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9.31平方千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黄草坝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哨冲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4.08平方千米。 

  (2)阿白冲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新城乡,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3.91平方千米。 

  (3)高冲水库(中型):位于石屏县异龙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3.69平方千米。 

  (4)大寨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龙武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3.41平方千米。 

  (5)大坝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宝秀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2.56平方千米。 

  (6)牛街镇羊街水库(小型):位于石屏县牛街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72平方千米。 

  (7)坝心镇大龙机井:位于石屏县坝心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74平方千米。 

  (8)牛街镇冲模机井:位于石屏县牛街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74平方千米。 

  (9)龙武镇峨爽龙潭:位于石屏县龙武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75平方千米。 

  (10)哨冲镇水瓜冲龙潭:位于石屏县哨冲镇,禁养区边界至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75平方千米。 

  2.自然保护区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目前石屏县暂无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异龙湖风景名胜区:异龙湖界桩外直线距离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异龙湖入湖河道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赤瑞湖湖面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23.16平方千米。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石屏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7.4平方千米。 

  (2)全县9个乡镇集镇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29.06平方千米。 

  5.主要河流两侧区域 

  (1)新街海河:新街海河发源于宝秀镇关口,流经宝秀、松村、石屏、坝心,至四家流入建水县境,全长36.40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10平方千米。 

  (2)芦子沟河:芦子沟河发源于坝心镇何宝寨村,流经芦子沟、孙家边、毛家寨、苏家寨,至泸江口汇入新街海河,全长7.5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45平方千米。 

  (3)大练庄河:大练庄河发源于哨冲镇水瓜冲村,流经慕善、旧沙、龙车、小江河、上雨则、大练庄、柏木租,至峨脖子流入峨山县,全长31.2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5.99平方千米。 

  (4)邑堵河:邑堵河发源于哨冲镇邑乃黑村,流经撒妈扎、维培扎、邑堵、至骑龙寨流入通海县,全长15.1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2.4平方千米。 

  (5)小路南河:小路南河发源于龙朋镇铜厂,流经松高线,至小路南流入通海县,全长7.3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50平方千米。 

  (6)大桥河:发源于哨冲镇邑都田房,流经大桥、漫伞、牛达,至大开门汇口流入小河底河,全长22.1公里,石屏县辖区内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0平方千米。 

  (7)白花龙河:发源于龙朋镇龙尾村,流经河头、盘指挥、阿乌寨、马扒岭、马鞍山,至哨冲镇邑都田房进入大桥河,全长37.4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6.39平方千米。 

  (8)甸中河:发源于哨冲镇莫测甸村,流经哨冲、海马格、旧寨、甸中、至哨冲镇邑都田房进入大桥河,全长 30.9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5.73平方千米。 

  (9)五郎沟河:五郎沟河发源于建水县红坡脚,流经腊里河、者那、旧寨、范柏寨、麻木树,至牛街镇羊奶菜坡进入小河底河,全长37.4公里,石屏县辖区内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7.20平方千米。 

  (10)八抱树河:八抱树河发源于宝秀镇龙口村,流经茴水、他扎莫村,至宝秀岔河进入小河底河,全长15.7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3.15平方千米。 

  (11)大塘河:大塘河发源于异龙镇银柱塘上寨,流经银柱塘下寨、三岔河、大塘,至杨家田进入小河底河,全长16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4.11平方千米。 

  (12)记母白河:记白母河发源于龙武镇清水寨,流经咪若白、岔河,至长岭干进入小河底河,全长15.7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3.72平方千米。 

  (13)高川河:高川河发源于宝秀镇长岭干,流经汉泥扒、三苏坡,至小河底汇口进入小河底河,全长14.5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1.43平方千米。 

  (14)扇尾河:扇尾河发源于宝秀镇他达村,流经扇尾、白邑寨,至小河底汇口进入小河底河,全长12.0公里,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2.46平方千米。 

  (15)小河底河:小河底河发源玉溪市峨山县,入石屏县境断面位于龙武镇育英村,于红河大桥处汇入红河干流,县境内河道全长68公里,石屏县辖区内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2.46平方千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1.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2.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 

  1.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对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完善相应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环境;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治理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责令搬迁或关闭。 

  2.在限养区内达不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散养户,要求必须实行畜禽圈养,并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3.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禁止向限养区内非饮用水水库、非重要河流水体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养殖污水利用灌溉的,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积极引导和支持在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户逐步搬迁至适养区养殖,按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要求建设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5.若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1.适养区内必须按照“控量减污”原则,根据养殖排污土地消纳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情况,合理控制养殖总量。 

  2.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求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环境;无法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关闭。 

  3.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在适养区内达不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散养户,要求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5.禁止向适养区内其他饮用水水体中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禁止向适养区内其他非饮用水水体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养殖污水利用灌溉的,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若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环保局、县农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湖管局、石屏供电局等部门及各乡镇组成的石屏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成员单位,适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三区”布局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1.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和实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负责严把养殖入口关,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与其签订养殖用地协议;负责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组织拆除。 

  2.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 

  3.农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并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4.国土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进行审批把关,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5.住建部门根据城镇总体发展规划,配合好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用地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开展好城镇禁(限)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6.水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配合关部门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用地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开展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限)养区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7.改发、财政、林业、交通、旅游、湖管、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环保、国土、农科、水务、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会同各乡镇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畜禽粪污整治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养殖污染等违法行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本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及县属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并跟踪整治进展;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综合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的宣传力度,正面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禁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本方案由石屏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石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统计表 

      2.石屏县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面积统计表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