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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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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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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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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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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屏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石屏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屏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4〕21号),推动和规范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按照《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全县草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上报结果、草原基况监测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整体推进,依法依规开展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4年12月,形成全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县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州委“337”和县委“333”工作思路和绿美石屏建设筑牢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2022年度最新变更数据石屏县7169公顷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上报结果、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
最小划分单元,但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不受最小划分单元的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以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同时,为严格落实占补平衡,需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24年6—7月)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专班工作机制,统筹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贯,科学制定划定工作方案,及时组建工作队伍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收集有关部门的基础资料和相关规划资料,在省级预判图斑下发前做好划定工作全面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划定工作(2024年8—12月)
1.2024年8—9月,根据省林草局第一次划定工作调度会确定的划定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划定工作方案,统筹做好辖区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根据省级下发的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做好
基本草原外业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要积极与省级技术指导人员充分协调,配合完成30%指导性检查工作任务。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要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要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要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应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其间对省级技术指导性检查提出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和收集相关举证材料,预判图斑经现地调查核实后形成的初步结果,必须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初步结果进行必要的完善,最终形成全县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
2.2024年10月,在全面完成自检自查基础上,完成初步成果数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林草局进行初审。
3.2024年11月,根据省林草局初审意见,对划定初步成果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划定工作成果,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划定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4.2024年12月,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验收工作,并形成石屏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县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使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取得实效。(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质量检查
按照《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要求,县林草主管部门在形成初步成果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全面自检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自检自查报告,报州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初步审查(2024年10月)
完成省、州、县质量检查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林草局上报至州林草局,后由州林草局转报省林草局。省级以州为单位组织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反馈至红河州。审查通过的,方可组织开展成果验收;审查未通过的,由县林草局按照州林草局指导意见及时完善划定成果,直至审查意见通过。(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成果验收(2024年10月—11月)
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实行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三级验收制度,由县林草局组织开展,会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等部门进行成果自验,并申请州级复查。(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成果认定公告(2024年12月)
按照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程序,形成全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上报。以乡镇为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林草局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
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保护管理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多占少补、占优补劣、占整补零。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县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工作专班,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林草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为联席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各明确1名联络员配合县林草局开展工作。同时,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数据支撑
按照统一管理、实时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县草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有效关联。县林草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过程管控
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县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经费保障
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县林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县林草局、县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