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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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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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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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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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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石屏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近日,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屏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21〕54号),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方案》内容,现就《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国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从中央到省州相继制定了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34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石屏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需向备案机关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进一步规范养老护理职业行为,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资金的申请、补贴、发放、管理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每季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一次核查;对县级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督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活服务工作秩序,在突发事件后能迅速反应有条不紊应对及控制、减小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县民政局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委的指导下及时建立党组织,实现养老机构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十)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要积极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要依据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
(十三)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县民政局要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
(十四)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
(十六)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