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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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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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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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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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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石屏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屏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20〕70号),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方案》内容,现就《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为构筑“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的目标,石屏县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兜准、兜住、兜牢”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方案》。《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印发,为推进我县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整治重点。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重点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查处漏保和错保、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一是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已经不符合继续领取的;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二是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整治“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三是清理违规享受低保行为等问题。四是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落实低保制度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整治“漏保”问题,摸清“兜底”对象,并进行兜底保障。五是严格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整治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未进行备案问题。
(二)家庭收入测算。以申请人上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12个月收入总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资格条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困难人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直系亲属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或直系亲属中有现任“村三委”(不含委员)或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拥有四轮汽车的(符合残疾人配备使用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直系亲属中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从事经营活动,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有开办实体企业或购买商品房的;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出一年以上或本人不在户籍地生活,人户分离一年以上,无法核定其收入情况的(赴外地就读在校生除外);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填报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时隐瞒家庭真实财产(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
(四)实施分类施保。重点保障户(A类)。指“两无”人员(无业可扶,无劳动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基本保障户(B类)。指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中等贫困家庭;一般保障户(C类)。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