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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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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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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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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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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5月13日,石屏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9]39号),为了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文件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有关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印发《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县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9]39号),全面推开我县“证照分离”改革,分别以适当方式将行政审批类的“证”分离出来,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市场主体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8〕5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将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2.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有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
3. 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4. 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厘清监管职责、强化综合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由审批改为备案等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登记注册、审批、监管相互衔接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运用“双随机”抽查手段,开展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开展风险研判、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数据共享与整合,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风险研判、风险预警,梳理排查风险点位,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效监管,提高问题发现、防范和化解能力。
3. 加强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有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做好企业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对外公示,并建立健全动态维护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专项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及时交换和工作联动。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将审批部门的审批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