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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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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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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政办发〔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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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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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石屏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石屏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石屏县实际,制定了《石屏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政策背景。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办发〔2014〕47号文件,201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2019年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2号),根据国务院、省、州文件要求,结合石屏县实际,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紧迫任务。
(二)行业背景。石屏县是畜牧大县之一,年生猪饲养量32.09万头、牛9.237万头、肉羊8.3683万头、家禽156.5781万羽。拥有规模养殖场117户,散养比例仍然较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全县按养殖环节平均死亡率3%、屠宰和经营环节3‰计算,每年需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数量较大。对病死畜禽如处理不当,被养殖者随意抛弃,或被不法商贩“改头换面”之后在市场上销售,不但有发生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风险,给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影响;也会威胁“舌尖上的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随着石屏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方案》从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出发,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常抓不懈的决心,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将对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美丽石屏起到重要作用。
二、编制原则和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四个相结合”原则,即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到2020年底,全县基本建成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全面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依法强化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县农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公安局等县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监管和案件查处。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四、《实施方案》对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设立病死畜禽收集公司。由无害化处理企业投资设立1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具体实施现场检查记录、收集、运输病死畜禽和协助开展养殖业保险入保、理赔、现场勘查等工作。
(二)建设收集转运中心。在石屏县关子坡垃圾处理厂内建设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一座。无害化处理企业投资建设全州统一标识的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及配置小型特种专用运输车辆,无害化处理中心占地面积300—500平方米,需建设办公用房、消毒池及200—500立方米的冷库。建设用地由县住建局无偿提供。
(三)建设收集暂存点。无害化处理企业内养殖量集中的乡镇建设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每个暂存点储存能力不低于3吨,配备相应容量的冷藏库。在9个乡镇各建设暂存收集点1个,建设地点设在各乡镇垃圾中转站内,地点优先选用现有的垃圾中转站。每个暂存收集点用地不低80—100平方米。收集点设置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养殖密集区等因素考虑,建设用地由乡镇无偿提供,并保证“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设施建设投资及运营管理由红河州北斗星环保有限公司负责。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场)自备冷库或冷柜。全县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的大型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育肥生猪存栏5000头以上,牛存栏1000头以上,羊存栏5000只以上,家禽存栏5万只以上),年屠宰生猪10万头以上的定点屠宰厂(场),配套建设不低于10立方米的冷库,暂存病死畜禽。全县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的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场)自行配备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冰柜。散养户按照就近、便利、安全的要求,将病死畜禽送缴暂存点或由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报收。
(五)加快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保险理赔报案、勘察确认与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有机衔接,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保险机构将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凭无害化处理收集监管系统导出的电子版收集单和收集照片方可赔付。
五、《实施方案》对落实扶持政策提出了3项措施
(一)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体系建设补助。
1.按照自主投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原则,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收集体系。各乡镇、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申报,争取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好招商引资项目金融、专项资金扶持、人才奖励、财政贴息、用电、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优惠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牧业生产发展专项等项目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政策。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给予企业80元/头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10元/头,州、县财政各补助5元/头。
(二)落实各项畜禽保险政策。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逐步做到应保尽保。
(三)落实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环保、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厂环评、审核等工作。农机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