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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2589
  • 发布机构
    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2-21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管理办法》

  一、制定原因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坚决扭转湖泊保护治理的严峻形势,保护好“高原明珠”,决定实施“湖泊革命”攻坚战。意见中在治湖措施中提出“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严格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计划,推广减肥减药技术,鼓励施用有机肥。制定化肥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列出化肥农药禁售限售清单并建立销售使用台账”。为此,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修订施行。)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公布,2017年11月30日,修订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三、制定的程序

  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按照相关要求,先行对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县情实际,认真研究了国家、省、州对“湖泊革命”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起草了《石屏县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2月7日把《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函给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及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异龙湖管理局、州环保石屏分局等部门,2021年12月29日在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县市场监管局反馈“第四条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肥料经营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无照经营、经营伪劣肥料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肥料经营质量检验工作,查处肥料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建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肥料经营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及质量和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种“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对异龙湖流域肥料销售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加大肥料商品质量检验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坑农害农行为”建议改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对异龙湖流域肥料销售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加大肥料商品质量检验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研究均采纳建议修改。在乡镇、部门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于2022年1月18日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召集5名专家对《石屏县异龙湖流域肥料销售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评审。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至第七条为规范肥料销售经营,提出了异龙湖流域内肥料经营者从事肥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主要为经营单位要根据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作物化肥使用定额标准限量销售化肥;应当建立肥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销售肥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销售日期,购买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栽种作物、面积等相关信息,台账资料保存2年以上。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为规范肥料使用,主要为异龙湖流域内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确定施肥品种、数量、时期和方法,合理使用肥料,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和地力衰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为监督管理,主要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对异龙湖流域内肥料销售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加大肥料商品质量检验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坑农害农行为。

  第十八、十九条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五、社会效益分析

  1.办法的制定施行,进一步规范异龙湖流域肥料经营、使用行为,有效减少不合理施用量,使流域内施肥结构更加合理,科学施肥水平全面提升,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办法的制定施行,肥料经营使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鼓励和支持使用新型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改善土壤板结和酸化情况,促进农业生产生态协调发展。

  3.办法的制定施行,推动异龙湖流域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性,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促进流域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