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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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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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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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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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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关于石屏山原峰陶溪加油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2月19日我局对石屏山原峰陶溪加油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3-4846061
通讯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附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关于石屏山原峰陶溪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20年2月19日
附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关于石屏山原峰陶溪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