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2018年
  • 索引号
    20240924-180357-675
  • 发布机构
    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1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石屏县司法局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三、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部门支出预算表(经济科目)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十、政府采购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表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门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明细情况说明(按经济科目分类)

四、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七、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八、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九、“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十、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说明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石屏县司法局

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石屏县实际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4、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5、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工作。

6、指导、监督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8、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督促“1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石屏县司法局机关包含8个内设机构及9个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工作监督室、社区矫正工作科(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法治宣传教育科、律师公证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基层工作科、计划财务装备科。派出机构分别为:石屏县司法局异龙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宝秀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大桥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新城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龙朋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哨冲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龙武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坝心司法所、石屏县司法局牛街司法所。

(三)主要工作

1.以灵活创新提高普法针对性和新颖性。

2.以素质提升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

3.以机制完善促进社区矫正的严格监管。

4.以规范操作做好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

5.以发展创新理念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6.以完善的服务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作用。

7.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导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自身建设。

二、 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以十九大报告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省、市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改进预算管理、落实税制改革、明确事权和支出责任,努力建立统一完整、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及编制方法

1、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收入要合法合规,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目标及相关规章制度。

2、真实性原则。收支预测要考虑财政政策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对各项收支数据不夸大、不隐瞒,确保真实准确。

3、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4、完整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要将部门依法取得的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在内的各项收入以及相应的支出编入预算,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它收支项目。

(三)编制依据

石屏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部门预算。

三、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0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统计,部门在职人员编制30人,其中:行政编制28人,事业编制2人。在职实有51人,其中:财政全供养51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车辆编制6辆,实有车辆8辆(其中公务用车1辆已经在公车改革时被拍卖,执法执勤用车1辆已经在公车改革时被报废,该2辆车因手续不齐全,在2017年度内未能核销)。

第二部分石屏县司法局

2018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14张表)

第三部分石屏县司法局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938268.04元。

财政拨款预算总收入为7938268.0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938268.04元,占总收入的100%;与上年对比减少7.65%,主要增减变动原因分析是人员减少,工资收入减少。

财政拨款预算总支出为7938268.0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38268.04元,占总支出的100%;与上年对比减少7.65%,主要增减变动原因分析是人员减少,工资收入减少。

二、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38268.04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733057.95元,其中基本支733057.95元,项目支出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具体使用情况

1.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 2040601款行政运行”支出4979708.6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2.73%,主要用预行政人员工资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减少1129374.31元,主要是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2.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40604款基层司法业务”支出2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52%,主要用于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安置帮教、基层司法业务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增加23519.78元,主要是业务量增多,业务经费支出增加。

3.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40605款普法宣传”支出14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76%,主要用于法治宣传教育、七五普法宣传、依法治县等业务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减少21400元,主要是法治宣传经费支出减少。

4.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40606款律师公证管理”支出4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5%,主要用于律师公证业务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减少20000元,主要是律师公证业务经费支出减少。

5.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40607款法律援助”支出3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8%,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减少10000元,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经费支出减少。

6.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40610款社区矫正”支出5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63%,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业务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减少6929.15元,主要是社区矫正业务经费支出减少。

7.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40650款事业运行”支出181318.6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28%,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工资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增加2867.12元,主要是人员经费调资增加支出。

8.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40699款其他司法支出”支出4042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9%,主要用于其他司法业务及司法业务装备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减少240441.82元,主要是其他司法业务办案经费支出减少。

9.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80501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79414.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1%,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有财政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减少131504元,主要是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10.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20805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支出758317.2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55%,主要用于机构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增加2215.40元,主要是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经费支出增加。

11.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 2080506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支出303326.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2%,主要用于机构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2.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 2101101款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43462.20元、“ 2101102款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5264.54元,合计金额358726.7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2%,主要用于机构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较上年执行数增加21406.63元,主要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经费支出增加。

13.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 2210201款住房公积金”支出413255.5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21%,主要用于机构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情况说明(按经济科目分类)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7938268.04元。

政府预算支出7938268.04元,按照经济分类科目分类,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6279788.44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1261865.20元,机关资本性支出30090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5714.40元,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0元。

部门预算支出7938268.04元,按照经济分类科目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279788.44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61865.2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5714.40元,资本性支出300900元,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0元。

四、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基本支出7938268.04元,财政拨款7938268.0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7938268.04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元,单位自筹0元。明细如下:

工资福利支出6279788.44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603260元、津贴补贴2635716元、奖金133605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4025.10元、伙食补助费0元、绩效工资4704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58317.20元、职业年金缴费303326.88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41242.74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0元、住房公积金413255.52元、医疗费0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0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1261865.20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05500元、印刷费50000元、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60000元、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50000元、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32065.20元、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441000元、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23300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5714.40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75062.40、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20652元、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资本性支出300900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300900元。

五、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元,其中XX基本支出0元,项目支出0元。无增减变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7938268.04元。预算收入共7938268.04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938268.04元、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等;预算支出共7938268.04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938268.04元、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金融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等。

七、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总收入7938268.04元,其中:2040601款行政运行收入4979708.66元,占预算总收入的62.73%;2040604款基层司法业务收入20000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2.52%;2040605款普法宣传收入14000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76%;2040606款律师公证管理收入4000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0.5%;2040607款法律援助收入2000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0.38%;2040610款社区矫正收入5000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0.63%;2040650款事业运行收入181318.64元,占预算总收入的2.28%;2040699款其他司法支出收入40420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5.09%;2080501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收入79414.4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01%;20805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收入758317.20元,占预算总收入的9.55%;2080506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收入303326.88元,占预算总收入的3.82%;2101101款行政单位医疗收入343462.20元、 2101102款事业单位医疗收入15264.54元,合计金额358726.74元,占预算总收入的4.52%;2210201款住房公积金收入413255.52元,占预算总收入的5.21%。预算总收入与上年对比减少7.66%,主要增减变动原因分析是人员减少,人员经费减少。

八、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总支出 7938268.04元。本级财力安排支出 7938268.04元,其中,基本支出7938268.04元,项目支出0元。

(一)部门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2040601款行政运行支出4979708.66元,占预算总支出的62.73%;2040604款基层司法业务支出20000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2.52%;2040605款普法宣传支出14000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1.76%;2040606款律师公证管理支出4000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0.5%;2040607款法律援助支出2000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0.38%;2040610款社区矫正支出5000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0.63%;2040650款事业运行支出181318.64元,占预算总支出的2.28%;2040699款其他司法支出40420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5.09%;2080501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79414.4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1.01%;20805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58317.20元,占预算总支出的9.55%;2080506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303326.88元,占预算总支出的3.82%;2101101款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43462.20元、 2101102款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5264.54元,合计金额358726.74元,占预算总支出的4.52%;2210201款住房公积金支出413255.52元,占预算总支出的5.21%。

(二)基本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

1.原列在项目支出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根据2018年预算编制新要求,填列在基本支出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2. 退休人员的工资根据要求转入社保部门发放。

(三)项目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

1. 原列在项目支出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根据2018年预算编制新要求,填列在基本支出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154000元,其中,安排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50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04000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相比,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30%,减少66000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8年石屏县司法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0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减少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县司法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4000元,其中:购置费0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减少0元,增减变动原因分析:无增减变动;运行维护费104000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26000元,增减变动主要原因分析:我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及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及各司法所司法业务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8年县司法局公务接待费预算50000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40000元,增减变动主要原因分析:我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及支出。主要用于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支出。

十、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0项,采购预算资金0元。

十一、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0项,预算总额0元。

十二、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石屏县司法局国有资产总额8125979.90元,其中:流动资产1737038.84元,固定资产6388941.06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支出1261865.20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等。较上年预算执行数增加385425.29元,增减变动主要原因:政府加大对司法业务办案经费投入。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无县级预算项目。

(三)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无对下转移支付。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主要是地方财政补贴和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利息收入等。

(三)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为我办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我办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六)"三公"经费,指我办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我办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支出。



附件【石屏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