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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4-18002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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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000014348/202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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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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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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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500131501000
目录
第一部分石屏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石屏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石屏县司法局承担着法治宣传、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律师事务、公证事务、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治调研和督察、行政复议与应诉等共计十二项职能。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一是强化政治站位,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实现新突破;二是聚焦中心大局,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三是开拓创新,提高普法针对性和新颖性;四是积极探索,打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五是完善机制,促进社区矫正严格监管;六是优化服务,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作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3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
1.石屏县司法局;
2.云南省石屏县公证处;
3.云南意正律师事务所。
本单位具体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处、社区矫正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依法治县办秘书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装备财务保障科。9个乡镇司法所为派驻机构。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14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度收入合计11133908.1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969823.59元,占总收入的98.53%;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64084.52元,占总收入的1.47%。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181833449.64元,增加19.71%,增加原因是本年度预算项目经费增加及上年度调减收入的项目经费作为今年的收入再次拨入,故本年度总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度支出合计11386549.59元。其中:基本支出9145779.03元,占总支出的80.32%;项目支出2240770.56元,占总支出的19.6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1601729.76元,增加16.37%,增加原因分析为2021年司法业务项目费用增加,导致全年整体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145779.03元。与上年对比,支出增加1126918.2元,增加14.05%,主要原因分析因调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本年度兑现历年综合绩效考核奖励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增支,导致本年度基本支出增加。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085645.22元,占基本支出的88.4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支出1060133.81元,占基本支出的11.5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240770.56元。与上年对比,支出增加474831.56元,增加26.89%,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基层司法业务费用、社区矫正、普法宣传和公共法律服务等项目支出增加,导致本年度项目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基层司法业务项目支出313660.00元,主要用于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等业务工作支出。年内全县137个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2173次,共调解纠纷782件,调解成功771件,成功率达98%。
2.普法宣传项目支出397168.50元,主要用于法治宣传业务工作支出。全县共组织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活动45场次,受众人次3.5万人次。在全县30万普法对象中,28万人参与学法普法活动,参与率高达93%。以重要时间节点为依据,组织开展“送法下乡”“12∙4国家宪法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等系列宣传活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以开学第一课为契机,深入各中小学宣讲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抓实青少年法律素养。
3.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支出478954.57元,主要用于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业务支出。目前我县建有1个公共法律服务大厅,9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17个社区(村委会)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一村一法律顾问,努力为全县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年内共接待并解答法律咨询4600余人次;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4件。
4.社区矫正项目支出300120.65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业务工作支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采取“日登录、周听声、月见面、季小结、年考核”日常监管模式,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集中观看、集中承诺、集中考试活动,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法治意识,有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提高监管质量。年内衔接刑释人员243人,监所释放123人,解除矫正120人。
5.其他司法业务项目支出750866.84元,主要用于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司法业务装备购置等业务支出。2021年来,全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5件(维持行政决定7件,驳回5件,终止复议3件),行政诉讼案件12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稳步有序推进。主动配合州司法局完成《红河州人民政府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草案)》制定工作,使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配合州司法局做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及《异龙湖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坚决做到科学立法,依法立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048823.59元,占本年度支出合计的97.03%。与上年对比,支出增加1421249.53元,增加14.76%,主要原因分析因调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本年度兑现历年综合绩效考核奖励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增支,导致本年度基本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9283139.5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02%。主要用于司法行政运行、人员工资、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业务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7597.4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8%。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641980.6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81%。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452106.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9%。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0880元,支出决算为182624.67元,超预算的81.1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77497.67元,完成预算的254.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127.00元,完成预算的16.54%。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本年度新购置1辆执法执勤车辆,年初无预算,增加购车费、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等,导致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增长较大。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141504.22元,增长344.1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41547.22元,增长393.7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减少43.00元,下降0.83%。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购置1辆执法执勤车辆,增加购车费、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等支出,故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增长。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7497.67元,占97.19%;公务接待费支出5127.00元,占2.8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7497.67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16800.00元,购置车辆1辆。本年度新购置1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60697.67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开展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行政执法等司法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5127.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5127.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保障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等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50375.12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1071.79元,增加4.32%,主要原因是工作业务量增加,经费支出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服务、业务办公、水电费、报刊征订、门卫保洁人员工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石屏县司法局资产总额9450854.88元,其中,流动资产216428.36元,固定资产5734518.9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3499907.6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2769.17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25547.33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1项,账面原值927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97741.5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179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35951.5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197741.5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三、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含司法所)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工作支出的经费,用于与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具体包括:基层司法所业务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信息通讯专线租费及设备消耗经费、普法宣传费、社区矫正经费、帮教安置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业务会议费、法律援助经费、教育培训费。
四、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经费:司法行政机关由于开展业务工作购置的业务设备、装备支出的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具体包括:业务交通工具购置费、信息通信设备经费、宣传设备经费、司法所设备购置经费、其他业务装备经费。
五、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六、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监督索引号53252500131501111
附件【石屏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决算公开表.xls】